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
发布日期:2019-10-25浏览次数: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 号)同时废止。《征收办法》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补充,纳税人应关注以下 5 个变化。
变化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征收办法》依据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居民企业,但不包括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同时, 《征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
变化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规范核定对象和核定方法
国税发[2008]30 号文规定,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 6 种对象和 4 种核定方法,直接援引《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征收办法》还明确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具体实施对象,目的是防止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从而保证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变化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细化行业并降低核定标准
《征收办法》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行业从《暂行办法》的 5 类细化为 8 类,并适当降低核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如娱乐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由 20%-40%降低为5%-30%。对经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明确规定以其主营项目,即所有经营项目中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为核定应税所得率。
变化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明确核定具体程序
《征收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20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核定征收鉴定一年一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 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变化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五大变化,明确法律责任
《征收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的公示地点、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纳税人违反《征收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