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定征收之所得税不同征税方式监管差异
发布日期:2019-11-04浏览次数:
税收监管包含从法律制定、税款征收到后续检查管理。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监管模式, 但是其包含在广义的税收监督管理大范围中, 并且是税款管理非常重要的一环。由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本身在制度上有一定差异, 因此其面临的税收监管也有区别,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企业核定征收,制度上的要求差异
采用查账征收的企业要求能够准确建立会计账簿, 设置清晰科学的明细账, 能够准确核算自己的盈亏, 而在核定征收的文件中则没有此类要求,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 法律对核定征收的企业要求要低很多。同时也可以看出, 核定征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国家对一些不具备查账能力的企业保留征税权, 同时也作为一种处罚性的条款, 针对一些偷税漏税严重的企业, 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处罚。从法律法规的角度, 长期采用核定征收企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察压力会比查账的更小。
2、企业核定征收,后续监管力度差异 查账征收企业由于要求会计核算健全, 且需要建立完整的会计资料和档案, 这些资料的保管和存放都要符合一定的规范, 因此在客观上也更加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稽查和后续的监管, 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成本。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由于没有完善的核算体系, 因此很多企业建立账簿后核算不完整, 或者存放不规范, 有的甚至就不建立账簿, 如果税务机关想准确地了解这些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就可能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去调查和寻找线索。由于资料的不健全和残缺, 税务机关需要更加原始的检查方式, 加派更多的人手, 而且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更不易被察觉, 因此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企业的执法成本相对来说可能会更高。 3、企业核定征收,税收检查的差异
关于税务机关后续的检查, 在文件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了几个层次: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 每年按照比例抽查20%, 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在5年内滚动抽查。而对于广大的非重点税源企业, 则抽查的幅度相对小很多, 主要采用定向抽查, 每年的抽查比例不超过3%, 可以间插使用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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