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4浏览次数: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批准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第377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试行)>(郭水法[2008]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实施中的两个问题)。从2009年1月1日开始。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纳税人进一步澄清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进一步明确了应税收入额 第六条原文件应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费用/(1-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额后的余额。新规定很明确,“在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税收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总收入是企业从各种来源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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