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注册号以身份证号的可行性
发布日期:2019-11-04浏览次数:
市场主体的注册编号是在注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场提供的标识代码,在定位和连接市场主体的各种相关信息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自2007年7月1日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号码设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来,市场主体登记号码由13个增加到15个,实现了在全国的唯一性和永久性地位。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一个市场主体只有一个注册号,一个注册号只分配给一个市场主体。本规定的实施,对促进和确保工商行政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化建设,以及运营商开展跨区域经营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登记号码编制规则未能充分考虑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形成了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既有登记号码又有身份证号码的局面,这加大了基层业务部门登记信息录入和使用的工作量,影响了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探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登记号码的使用情况。
一、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注册号的可行因素
将经营者身份证号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注册号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并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身份照号作为注册号有利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将经营者身份证号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注册号, 使经营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与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经营状况紧密关联, 增强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信用意识, 促进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信用信息共享, 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打好基础。
(二)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身份照号作为注册号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目前, 居民身份证号已成为居民社保卡、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识别号, 如果工商部门将经营者身份证号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注册号, 其他部门也将经营者身份证号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证件识别号, 就使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各种证件与经营者身份证号统一, 可以有效降低政府部门软件开发、数据录入的工作量, 提高数据准确率, 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
(三)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身份照号作为注册号可以准确反映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将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划归“公民”这一民事主体范畴, 列在第二章“公民”下的第四节进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所有人)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文书应当写明某一企业名称的负责人。实践中, 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也将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列入“公民 (自然人) ”范围保障其听证权利。国家工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推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300号) 中明确规定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不属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发证范围。因此,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登记从法律意义上并未创立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畴。《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营业执照》是公民合法经营的凭证, 不是主体资格证明, 只有《居民身份证》才是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证明。将经营者的身份证号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注册号可以更加准确地体现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法律地位。
(四) 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身份照号作为注册号符合现行注册号编制规则
自2013年1月1日起,第一代身份证不再按照“居民身份法”的要求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是全国每个公民唯一和终身的要求,以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作为上海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的登记号码,可以充分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号码在全国独一无二”和“任何市场主体只能有一个登记号码,任何一个登记号码只能给一个市场主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