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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盘点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开局之年,是减税降费之年。为此很多实质性减税政策应时而生。今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推出了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充分享受此次税改红利,本文以政策变化点对比+解析的方式作出归纳和总结,以便大家参考和使用。

  一、小型微利企业

  (一)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很大。

  例1:某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5万元[100×5%+(300-100)×10%],而原来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75万元(300×25%),相比减少50万元,减税效果显著。

  提示:由于企业所得税引入了超额累计的计算方法,将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临界值上下,税负也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企业应关注临界值。

  例2:接例1.该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75.25万元(301×25%)。可见,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增加50.25万元(75.25-25),明显得不偿失。

  提示: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申报

  1.预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汇算清缴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

  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提示:除上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201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盘点



  二、创投企业

  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三、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该政策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有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防治企业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三免三减半是仅针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定期减免税,其他项目不享受;而15%税率是整个企业享受的优惠税率,即使其他项目也享受15%税率。那么,企业可以择优享受。若第三方防治企业为单一项目企业,完全从事污染防治,则可以在三免三减半结束后,继续享受15%优惠税率;若第三方防治企业为多项目企业,既有三免三减半项目,又有其他项目,则三免三减半项目继续享受三免三减半,其他项目享受15%税率,但三免三减半项目优惠到期后,也享受15%税率。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只能按照25%法定税率计算减半,不能按照15%优惠税率计算减半。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加速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也就是说,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将该优惠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

  提示:需要注意的是,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定期减免税是自获利年度开始,而不是自符合条件年度开始,即使企业获利在先,符合条件在后,在符合条件后,减免税期限应从获利年度开始的剩余年度。

  例如,某软件企业2018年度获利,但当年不符合条件,不能享受减免税,其2019年度符合条件,则该企业2019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至2022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文化转制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转制为企业、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批复核销事业编制(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八、铁路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至此,企业投资者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扶持就业

  (一)退役士兵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提示:新政策将原来每户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重点群体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提示:新政策将原来每户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上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2019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