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征收的法理和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税务程序法》规定的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授权集合被划分为事前和事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实际发生,税务机关核实是事后。相反,它是预先批准的。目前广泛的事先批准收集有悖于“质量更高、效率更高、更公平和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重点以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为例,根据税法的原则,探讨了核定征收问题。 税收核定征收的法理和适用范围
核定征收的批准来源于狭义的推定征税。狭义的推定课税是指在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根据税法的明确规定确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防止税收流失和执法公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推定或者核定纳税人的税基和应纳税额。税收推定是国际惯例。以这种方式,发展中国家可以简化税收的收集和管理,降低税收成本,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来提高管理的效率和避免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是核定税收的法律依据。具体税种亦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15条等,与征管法的规定一致。
(1)核定征收,收集的批准必须基于某些法律事实 (2)核定征收,预核准收款适用于不设帐簿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的第3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征管法第19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按照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行政法》执行细则第2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册或者纳税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同样对个体业户提出了设置账簿的要求。设立会计帐簿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对不设置会计帐簿的纳税人,应当规范和指导其规范的会计核算。 (3)核定征收,“不设置帐簿”是事先批准和收取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应纳税额进行核定的第一款情形,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很难找到现实案例子和依据。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不设置帐簿”。因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未设置帐簿而核定征收的,基本属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前的核定征收;因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后十五日内未设置帐簿而核定征收的。 纳税义务发生后,属于事后核定征收。“行政法”第35条规定的其他四种情况显然只适用于将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确定的事实。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也是针对既成事实。因此,实际上,只有具备“不设置账簿”的要件,才能事前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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