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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与答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问题】


  与几个自然人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支付劳务费后,能否代这些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一条规定:汇总代开发票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贵公司可以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自然人在税局代开发票有无总金额和张数限制?

 

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尚没有看到有文件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有金额或张数的限制。

 

在实践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此有一些限制。下面选登的是福建省税务局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函〔2018〕115号)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暂不设定最高开票限额。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但对申请代开发票的次数有限制:

 

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

 

申请人本月申请代开次数和累计销售额应填写在《申报单》的“备注栏”中。

 


受理单位核对或查询代开发票次数信息,已达到上述次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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