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日前,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同样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同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正常的两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处理的结果是不一样的。
案例
商业批发企业A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增值税纳税人。公司2017年申报的销售收入总额为267997元。其中,建材销售86967元,建筑销售181030元。A公司符合小微利润企业减税免征的条件,按核定征收率4%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72元,并已存入仓库。
建筑业企业乙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全年实现销售总收入61205元。其中,安防监控安装销售28807元,电脑设备销售32398元。B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要求,按核定征收率8%的税率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490元,已入库。
在检查过程中,税务主管部门发现A、B两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存在异常情况。最后,税务机关决定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72元,并按照规定增加相应的滞纳金;对B公司,决定退还企业所得税245元,并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分析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异常也是如此。为什么税务机关对一个企业的退税和一个企业对两个企业的退税做了相反的处理?
税务官员在对两家企业的考察中发现,A公司2017年将该行业确定为商业批发业,但2017年销售构成中,建材占32.45%,建筑占67.55%;B公司将该行业确定为2017年建筑业。2017年,计算机设备销售占比达52.93%,安全监测工程占47.0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批准征收办法(试行)(国家税务问题第30号(2008)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主要项目归纳税人所有,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或者原材料、燃料消耗,电力在这个项目中所占的比例最大。A公司年建筑销售额占全年销售总额的67.55%。因此,其主要工程应是建设。确认该行业由商业批发业调整为建筑业,应纳税所得额由4%调整为8%。B公司计算机设备年销售额占全年销售总额的52.93%。其主要项目应为商业销售,行业应由建筑业调整为商业批发,应纳税所得率由8%调整至4%。
因此,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44元,减去已存入原商业企业应纳税所得率4%的1072元,退还企业所得税1072元,并按照规定增加相应的滞纳金。乙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245元,扣除按建筑业原应纳税所得额8%存入仓库的490元和退税245元,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提醒
企业,特别是采用经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的,应当正确核算销售收入细目。销售收入细目是确定主要项目的唯一依据。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单独申报。应根据增值税申报及时进行比较。生产经营范围或者纳税人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额增减百分之二十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六月底前,根据主要项目对主要行业进行重新评估,调整应纳税所得税率,重新计算上一纳税年度被授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税或者应退还税款。重新评估完成前,纳税义务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核定的征收方式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完成后,企业应当根据重新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