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避税,卓尔不群
发布日期:2020-03-22浏览次数:
避税地避税有三个条件,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企业之间,而且它们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控制关系。控制关系一般来说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或决策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客观要件:两个企业之间存在着利润积累。其利润积累的方法是将一个企业(母公司)的收入或利润通过利用财务会计计算的方法归入避税港的子公司,而子公司的税率相对较低。主观要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包括居民或企业的需要,并出于公司合理经营的需要。
另种方法学界称之为会计税收差异法。最早提出了这种方法,其核心在于使用账面的会计收入作为真实利润的代理变量,进而可以认为会计收入与实际应税收入之间的差额反映了企业的避税程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利用总应计利润(代表企业盈余管理)与会计税收差异进行估计得到的残差代表企业避税程度,因为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可能是由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所导致的。这种方法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的使用,陈冬,唐建新,蔡宏标,饶品贵等很多研究都使用了这种方法研究了企业的避税行为。
本文从第三方视角出发,将财务风险、避税与企业价值三个变量纳入同一个分析框架内,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成本收益模型等经典理论与模型为基础,构建实证检验模型,验证了财务风险对避税与企业价值关系的影响。认为尽管避税可能对企业价值存在负效应,但财务风险的存在可以缓解两者之间的负效应。这为现有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角度。
经济方面的因素,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推动。经济的不断变化会引起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市场的活跃会增加经济收益避税地避税,利润增加,同时税负也会增加避税地避税。通货膨胀会导致在一定时期内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负较高,因为纸币贬值的原因,使得纳税主体实际缴纳的货币值与计算税负时的货币值有很大差异避税地避税。造成利益受损,纳税人在这一段时间内有利可图,会选择合理的时间和方式避税。由此一来促进了避税行为的产生。
我国的避税行为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对外改革开放,避税是大量的外商进入市场的产物。因此我国对避税行为的规制相比西方来说起步较晚避税地避税,相关法规不太健全和完善。本节笔者主要从避税立法的效力、避税的法律适用、避税法律本身的缺陷、避税的执法主体及避税的规制条款方面综合分析目前我国避税行为规制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当企业的财务风险变大,意味着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短缺,融资成本高昂等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此时避税的边际收益增加;与此同时,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成为管理者目前的利益需求,与所有者一致,避税所产生的成本下降。本文的回归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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