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适用税率(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收入总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成本)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表面看来并不是太高,但实际上我国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很多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所得税是在所有税种中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最大,原因有二:
一、企业所得税使得企业负担加重,实际投资回报率随之降低,从而对企业的投资意愿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资本积累放缓,最终使得经济增长率降低;
二、资本积累的放缓会影响劳动生产率,个人收入降低,由此导致国民幸福指数不高。
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取消企业所得税是最好的方案,这种说法过于极端,如果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能够合理使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是件坏事,关键在于对度的把握。
随着企业对税收筹划的认识愈加深入,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也愈受重视。首先明确一点:偷税漏税是绝对不可取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是行之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筹资、投资、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法:
(一)核算征收。针对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的企业,实行核算征收。在这种征收方法下,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二)核定征收。针对不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支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两种:1、定额征收:定额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对企业应缴的所得税额直接核定。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即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预先核定,然后企业按照如下公式纳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大概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基于前面提到的计税公式。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二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其他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亏损弥补政策等等。
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风险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
二、利用总分机构所处地区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分配的比例按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分支机构该三个因素总和的比例进行计算;当某公司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时,则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需要在该分支机构缴纳;当总机构处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或西部地区等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其分支机构处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并且该分支机构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时,总机构的收入本来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但根据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几乎有50%的收入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针对这种情况,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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