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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效果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关于创新创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效果

2015年6月, 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成为指导全国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纲领性文件, 就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税收优惠鼓励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 促进国家创新创业战略的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多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顺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国家创新战略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创新驱动中的作用, 系统的总结现行支持“双创”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 及时发现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不足, 有效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对国家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中涉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创新创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要求, 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 个人所得税支持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转增股本税收优惠政策等4项。

(一)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抵扣优惠政策

2017年4月, 国务院决定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优惠政策的内容如下。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 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经国务院决定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符合规定条件的,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 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 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 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 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 (权) 的,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的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优惠政策

2015年2月25日, 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从2015年4月1日起, 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 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 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的, 对转让所得,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依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时点应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 可合理的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科技创新, 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缴税的困难, 更大程度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培育经济发展新功能, 2015年10月21日, 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 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等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1.自2016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 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多是2015年以来新出台的, 旨在进一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决策, 开创我国创新创业的新局面。这些政策虽然实施时间不长, 初见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税收优惠政策初见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 北京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个税延期纳税额为36430万元, 高端制造业个税延期纳税额达26119万元, 鼓励信息、高端制造等科技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转增股本等, 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另外, 据调查发现, 有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和超过三分之一的其他企业人才短缺。而目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转增股本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吸引科技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存在的主要问题1.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政策的系统化问题

目前, 我国支持创新创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未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 各项政策以及与其他税种政策间缺乏相互协调和衔接配合, 无法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政策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持效果。在帮助企业引进人才和资金支持、促进个人专利技术成果转让及产业化等诸多方面的个税政策设计仍存在一定的空白, 在激励人才、投资优惠、支持重点群体创业等方面的个税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政策的优惠度问题

我国支持创新创业个税政策的优惠力度较有限, 无法完全满足“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战略的发展需求。从享受人数看, 各项政策主要针对的优惠对象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和天使投资人等小规模人群, 导致享受政策的人数受到限制, 缺少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政策。从优惠方式看, 目前各项政策主要以递延纳税或分期纳税的优惠方式为主, 虽然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新创业者的资金压力, 但有针对性的、更大力度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方式较少, 导致个人所得税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吸引力不足。从优惠范围看, 根据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 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获得的奖励可以是现金或股权形式。目前, 个人所得税政策仅对股权奖励的形式有优惠, 而对于现金形式的奖励没有优惠。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政策的适用性问题

我国的个税优惠政策在满足创新创业实际需求的适用性方面仍需完善。创新创业的最大目的是解决人才缺乏和融资困难问题, 而目前企业可用于激励人才的个税政策仅为以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政策, 用于缓解资金困难的个税政策主要集中在对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天使投资人等小规模人群, 这与大众创新创业的普遍性人才和融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以技术入股政策为例, 个人形成技术成果的原值认定办法尚不明确, 除专利申请费外, 纳税人所提供的其他凭据在执行中很难证明与该项技术成果开发存在直接的联系。技术成果的类型范围较狭窄, 仅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等6类, 无法满足广大技术创新行业的实际需求。又如, 在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中, 据专业机构的统计, 为便于经营管理, 80%的企业股权激励计划选择通过建立有限合伙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实现, 但以持股平台的形态获得股权激励, 企业的股权所有人是持股平台, 在分红和转让环节按“先分后税”的原则, 其平台的自然人合伙人应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股权激励政策不一致, 股权激励政策无法穿透持股平台直接使员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这也是影响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而目前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除法律法规外共有8个规范性文件, 有必要将现行政策进行重新梳理, 统一执行口径。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之完善建议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支持创新创业政策,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结合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 从创新创业的关键点出发, 加大政策优惠力度

明确创新创业关键环节、典型群体和重点行业, 填补创新创业关键环节的税收扶持空白区, 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 促进重点行业的优化升级和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加大对创新创业关键环节的税收优惠力度, 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国税发〔1999〕125号对科研成果奖励的优惠政策规定如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仅对于科研成果股权形式的奖励有优惠, 对现金形式的奖励没有优惠。建议参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科技部门对科技成果的界定范围, 对于以现金形式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除以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以激发鼓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加大普惠性政策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现有的优惠政策激励模式, 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 拓展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的覆盖广度, 对专业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信用良好的微型企业创业者、返乡农民工等更具创新创业活力的典型群体和中小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创业个税减免等更多的政策支持;三是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技术创新支持, 进一步发掘创新创业潜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新需求, 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梳理重点支持的行业范围, 对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收益部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有效的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 从创新创业的需求出发, 健全人才支持机制

针对企业在创新创业中人才缺乏的迫切需求, 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直接面向自然人的税种特点和优势, 建立包括人才引进、激励和发展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机制, 推动各类人才向创新创业领域有效聚集。在人才引进方面, 着力解决优秀人才流向中小微型企业吸引力和动力不足问题, 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 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 促进人才有效合理的流动。在人才激励方面, 结合我国创新创业发展的阶段特点, 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人才激励措施并未被企业广泛应用的情况下, 研究发掘目前企业常用且有效的人才激励方式,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 对企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所带来的各类奖励给予税收优惠。在人才发展方面, 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新创业潜能, 鼓励企业为人才提供各类培训教育等职业发展机会, 对其中个人获得的补贴给予政策支持, 帮助企业留住人才, 为我国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三) 从政策适用性出发, 完善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现有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进一步增强政策在执行层面的适用性。一是关于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完善建议。细化技术入股原值认定办法, 对于原值难以认定的情况, 参照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成果原值进行认定。扩大技术成果行业范围, 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新趋势、新业态, 梳理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行业范围, 使在现有的6类行业之外的重点行业获得政策支持。放宽技术入股优惠准入条件, 对符合国家创新创业战略需要的非全部授予股权情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关于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的完善建议。企业选择建立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模式较普遍, 应进一步研究持股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股权结构, 通过设定优惠准入条件、加强备案管理等方式突破现有股权激励政策对持股平台模式的限制, 强化政策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三是财税〔2015〕116号文件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相关规定如下: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 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 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 (含) 分期缴纳。建议进一步扩大财税〔2015〕116号文件对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扩大到所有企业适用, 将纳税时点递延至转让环节, 并取消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两个文件, 以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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