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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 号)

文件规定执行。

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二处报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新律师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原来占很大比重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改制为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为适应我省律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搞好对律师事务所办税人员的税法指导和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法规,了解办税工作规程,提高办税能力,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逐级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为简便征管,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从每年 1 月份开始,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

款。年经营收入不超过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

过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

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年经营收入额

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含 100 万元)

4

0


超过 100

万元到 500 万元的部分(含

5

10000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6

60000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一: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所属行业








开业时间


电  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



(单位:万元)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分配比例

























行次

审核项目



审核结果






1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2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4












5











纳税人申请:


管理科(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综合科(处)意见: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方式为:





年  月  日








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章)






年  月  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填表说明


1.此表仅适用于律师行业;




2.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3.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4.表中“所属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若投资者多于 5 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6.本表一式三份,管理科(处)、综合科(处)和纳税人各一份。


附件二: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

申报所属期  年

月日至年月日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行业




行业代码










企业经济类型(√)  独资()

合伙()


计算机代码









企业地址




企业银行账号










项目

行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收入总额

1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













利润总额

3













适用征收率

4













应纳税额(1×4)

5













分配比例

6













投资者应纳税额(5×6)

7













已缴税额

8













期末应补(退)税额(7-8)  9










企业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申报日期:



税务所:



办税人员(签名):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录入人: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季度申报纳税及月度申报纳

税。

(二)表中项目填报说明

1.“行业”按征收率表列出的行业填写;

2.“行业代码”按征收率表编制的代码填写;

3.“企业经济类型”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济性质填写;

4.“企业地址”按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址填写。

(三)本表一式两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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