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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深圳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率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依照附件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对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依据附件2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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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7月25日

  附件1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按月)

序号

月度经营收入

征收率(%)

1

10万元(含)以下的

0

2

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的

0.8

3

30万元以上的

1


  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征收率表换算为季度征收率表




  附件2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和社会工作;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0娱乐业除外);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5

90娱乐业

2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07-26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为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促进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所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理解,更好地享受改革实惠,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提升至10万元,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确保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公告》,依法调整我市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三)定期定额征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一是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的精神;二是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申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的竞争成本负担状况等因素,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

  (五)定率征收方式

  实行定率方式的,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税负保持平衡。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按照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退抵税。我局将采取便捷的方式和简易的流程,协助纳税人办理退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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