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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税法下,劳务报酬or生产经营所得认定是否有变化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 谈起之前的明星避税案,所谓税务筹划甚嚣尘上,就是工作室核定征收,这里面牵涉两个税务专业问题,一个是收入认定,一个是事前核定标准”


新旧个税法下,劳务报酬or生产经营所得认定是否有变化??


01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别

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原个税法下,对个人从事劳务活动,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取得营业执照;而且其他个人也必须从事的是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意味着个人不能从事与个体工商业不相关的活动。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五项:“(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 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在原个税法下,对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给取消了。从这一点上看,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划分界限对执照的要求降低啦。


个人认为个人取得收入属于劳务还是生产经营活动,首先从看是否有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如果有注册必然是生产经营所得;其次,如果个人没有注册以上组织,那么需要看该活动是否需要自己独立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有必要生产经营支出,如果需要那就是经营活动,因为经营活动才减除支出计算所得,而劳务获取就是一笔不需要个人支付支出的单纯净所得。


02个独/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标准

我们知道在以前的明星筹划案中,核心就是将劳务报酬转变为经营所得,然后再对经营所得进行事前核定征收,上一段说完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认定后,我们再谈下个独/个体工商户核定的标准,不对其进行查账征收是因为其没有建账能力,那么多大规模才有建账能力?


在将劳务报酬所得筹划为经营所得的过程中,关键的一点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在此之前,对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进行核定征收是非常普遍的,核定征收最大的好处是不设置账簿,不核算实际利润,操作简便、税负低。然而,在“范冰冰避税税案”后,各地税务机关明显收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参见税务部门动用“自由裁量权”,明星工作室筹划难度大增)。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税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体现了税务部门对核定征收的态度,年收入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事先核定的路也可能被堵死。


那税法所说的标准是多少呢?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第四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就要设置简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