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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的十大案例

发布日期:2019-11-13浏览次数: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但在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一些避税行为进行了反避税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法”的限制,容易引起征缴双方的纠纷。在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存在着不规范的调查程序、长期(多在一年以上)、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法案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条款”。这填补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制度缺失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反避税实践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对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10个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了简要的评价。
 

避税案例

避税案例一

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半年跨境退税1368万元”的报道(“深圳案”)。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一名香港商人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典型的空壳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00港元。2000年,作为投资者,公司在深圳注册了一家企业,专门从事物流和运输,并建立了大量的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了品牌企业,业务前景良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股票房地产市场溢价非常大。2010年,香港公司将香港公司转移到境外的一家新加坡公司,而深圳公司以2亿多元的转让价格将其作为子公司转移。

税收企业和香港商人在是否对香港商人个人所得的转移所得征税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经过多次调查和取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认为,转让的标的是一家香港公司和一家深圳公司,目标财产是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是根据深圳公司资产的市场估值确定的。由于香港公司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转移保费大部分应归因于深圳公司的增值资产。这种形式直接转让香港公司的股份,本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的股份,有重大避税嫌疑。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决定追回税款。在中国,首次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用于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企业股份,从而结束了长达六年的跨境税收跟踪。非居民个人直接向境外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份税收突破。

避税案例评析:

国家税务函[2009]6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均仅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在华公司股权或应税财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没有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因此,深圳案例税的法律依据一直受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批评。

个人所得税草案第八条是关于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税收调整:(一)个人与其联营的方之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没有正当理由;(二)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由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三)个人通过实施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获得不正当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调整税收,需要缴纳附加税的,应当依法缴纳附加税和增息。

《个人所得税草案》中的“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税务机关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同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实施还需要有更详细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认定标准,如备案、调查和调整程序,同时赋予税务机关反规避个人所得税的权力。考虑到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避税案例

海淀土地征收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份的案例

2015年9月22日,《中国税务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海淀市地方税务局对境外企业股权交易征税》的文章,披露了此案。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两名中国居民到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办公室办理境外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按照相关程序,业务需要提交仓库办理手续。为了保证准确的计税和谨慎,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要求纳税人提供股权转让合同。但两名纳税人以各种理由推诿,仅提供了两页合同摘要。“土地出让费”一词在本摘要中引起了税务官员的注意:转让外资企业股份,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为什么交易定价约定的项目属于国内事务?

税务官员立即要求两名纳税人提供一整套交易合同。条约表现:2014年8月,加拿大籍华人L与H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及中国住民李某、王某等四方配合签订《Z公司整体股权转让协议》,将共同持有的Z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100%股权转让给注册于开曼群岛的M公司。加籍华人L、H公司、李某和王某在Z公司中所占股权分别为58%、30%、10%、2%,该项生意业务终究转让价格为4.1亿元人民币。交易中转让的Z公司唯一的子公司是其100%控股的国内企业F公司,F公司在北京海淀区拥有一栋A办公楼,这是交易的核心资产。合同的近90%用于与F公司和A号楼有关的事项。

如果Z公司被认为是一家空壳公司,那么在国外注册的H公司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种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它也应该承担在中国纳税的义务。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在对现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针对不同贸易商的工作方案。第一,确保全额缴纳两名中国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第二,境外H公司的交易方之存在明显的避税问题,根据管辖权将其相关信息交给海淀区国税局。第三,加中L持有交易最大受益者Z公司58%的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并对其进行了调查。

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在做好充分准备后,得知加拿大L人员入境后,向L发出了“税务通知”。在法律依据方面,税务当局援引了“国家税务信(2011年)第14号”关于批准与转让非居民个人股份有关的政策的规定。随后,税务官员与L.经过近九个月的谈判,加拿大国民L公司最终同意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收入缴纳4651万元的附加税。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收到了当地税务机关关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H公司的信息,以及有关股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与该公司联系,进行了调查和核实。H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第698号国税信,海淀市国税局规定,H公司在境外注册后,需缴纳税款1215万元。面试结束后,公司也交了税。到目前为止,这笔股权交易应缴税额6853万元,全部缴入国库。
 

避税案例评析:

如本文开头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没有“反避税条款”。国税信(2011)14作为具体案件的批复,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否作为海淀市税务局执法的依据,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是,报告中提到,通过对“国际税务信函”(2011)第14条的背景、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的深入研究,调查人员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这份文件以堵塞征管漏洞。

在地方分税的背景下,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纳税人避税、逃税创造了空间。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当地税务部门发现非居民企业同时间接转让公司在中国的股份时,会及时将案件转交国家税务部门,以确保税收行为的顺利进行。

目前,省级及以下国家税收整顿工作正在进行中.国家和地方税务合并完成后,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将更加顺畅,无疑将大大加强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的打击。
 

避税案例

避税案例三

江苏省首例海外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案例

2015年,“国际税务杂志”第二期刊载了南京地方税务局的钱家俊文章和“林道良”的文章,这是中国第一宗向海外居民间接转让股份的案例,在南京地方税务局的钱家俊文章和林道良的文章中都有披露。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2009年至2010年,南京一家境外上市公司的14名主要股东通过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FA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两次减持其6500万股和海外上市主体Y公司5700万股,实现转让总收入18亿港元以上。Y公司是一家以红筹股模式上市的海外注册公司。

“FA是否分发给管理股东?”如果有的话,多少钱?在搜索后,税务机关在Y公司国内子公司发行的两批短期融资性债券的招股说明书中发现了重要信息:截至2010年底,FA公司的资产不到2000万元,公告还披露“FA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收入主要来自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如果公告披露该公司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而且通常不经营其持股以外的其他业务,则可以推断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股东的分配。同时,调查组还收集了近几年来这14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纳税情况,其中不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从而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税务机关围绕“FA公司减持资金去向”这一关键疑点信息,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面谈。公司官员承认,他们已经减持了海外金融公司的股份,但解释说:FA是一家私人管理公司,不包括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这一披露是由于财务人员的虚假陈述造成的。税务机关认为公司报表可能不真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各级审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错误的概率不高。另一位高管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两项削减的收益都保留在FA的账户中,没有分配给股东。2012年,被保留在公司账户中的减记收益直接增加。作为回应,调查组提出了提供FA公司资本流动证明其债权的可能性,该企业表示无法提供,该案一度陷入困境。

为了澄清真相,关注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变化,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现场核实,从中找到了2009年和2010年财务报表中FA公司减持收益的分配情况。该表显示,2009年减持7人和2010年减持10人所得部分已遣返该国。而当时根据国家外汇局的要求,只有提供纳税证明,才能获得这部分的国外汇款。因此,已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证明,FA已经分配了股东,但部分减持收益尚未汇回,而是留在了股东的海外账户中-这是调查中的一个突破。

经过多轮谈判,纳税人在证据和事实面前,承认FA公司减少了收入分配,并愿意依法申报纳税。经计算,应纳税额为3.211亿元,扣除已退中国税款7350万元和应补税款24760万元。

避税案例评析:

在处理案件方面,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反避税战略:

战略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管理组织的原则,将公司认定为中国常驻公司,并建立中国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果是这样,转让将成为非居民公司的FA和居民公司的Y。Y公司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节中的风险提示如下:“本公司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管居住在中国,公司的几乎所有资产和上述人员的资产都在中国。他说:“考虑到Y是一间海外上市公司,而承认Y为本地纳税人,可能会导致更复杂的税务问题,因此税务主管当局并没有采用这项策略。”

策略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实际管理原则,FA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公司。然而,该方案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际管理标准”(第2009号)82号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为常驻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指按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企业、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FA在中国的投资者为14名自然人。

最后,南京地方税务局采纳了居民自然人管辖权原则-虽然FA将非居民转移到Y公司,但FA的管理股东是中国居民纳税人。FA向其分配减税所得的,由中国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有效获取相关税务信息是税务机关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避税案例

我国税收居民身份逆向使用个人所得税避税第一例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2015年底,海淀地方税务局国际部收到了美籍华人Z先生关于2011-2014年期间在华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的申请。根据申请书,Z先生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北京工作,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自2006年起在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COO(首席运营官)和总裁自2015年起任职。国际科在查阅资料时,发现了H市W区税务局出具的Z先生纳税证明,证明Z先生于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在W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7项,合计5.2亿元以上,单笔纳税额可达31英里。利昂园。如此大量的场外纳税证明,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极大关注。

经过调查,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税收筹划试图通过地方财政退税政策来规避税收义务,也是税务机关通过纳税凭证发现可疑点以加强征管的一个成功范例。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取证和访谈,2017年底,北京市第一批民族个人利用中国纳税居民身份完成了个人所得税避税案件。

避税案例评析:

该案件涉及外国个人自愿申请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全球收入纳税申报单,然后在有纳税申报政策的地方经营纳税申报单,从而逃税。

目前,为了支持欠发达地区或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中央政府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实行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于新疆困难地区(如起点和霍戈斯)鼓励产业5年免税优惠等。同时,为了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各种税收优惠或激励政策,如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纳税申报表等。

地方优惠政策的存在不仅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在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之间造成了不公平的税负。这导致其他区域的税源大量流失(例如,近年来大量电影和电视公司和金融公司在喀什和霍尔果斯注册了新公司)。今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喀什和霍戈斯公司进行了重大税务检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近乎失控的避税/逃税行为。

随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在个人所得税草案中的引入和实施,未来利用地方税收优惠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督和审查。

 

避税案例

避税案例

境外上市公司收取股利和个人所得税的案例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h家用电器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是港澳台商人独资企业,H公司原为批发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批发站的规模逐步扩大。

上市前,H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重组符合香港证交所上市的要求,并于2010年3月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H公司的股权结构为:A董事长为境内居民纳税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全资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D投资开发公司,D公司持有开曼C投资控股公司24.59。%C公司其余股东均为境外投资者。C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持有香港B投资控股公司100%的股份,B公司持有H公司100%的股份。C公司的公告表明,该上市公司的所有业务活动均由H公司进行。为了确保投资者的信心,H在2010年实现了盈利,并决定在2011年支付1.7美分或每股2美分的股息。2011年,H公司支付股息2200万元。

根据企业提供的配套资料与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外围信息的核实,大部分风险点已经消除,但对于2200万元的股息,A始终坚持H公司将股利资金汇给C上市公司,C公司按比例分配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A公司,已存入D公司账户的D公司和D公司未向其个人支付股息。当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一份英属维尔京群岛的D账户和其他相关账簿时,该部门表示,它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D公司没有任何账簿或银行账户,而是只在香港股票账户中存放D的股息。税务机关还要求他们提供账户的交易记录。A明确声明它不可用。如果A没有规定,而且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税务机关就不能通过“特殊税收调整措施”的经济本质来否认避税企业的存在。或者,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所控制的外国企业利润不分配的情况,要求A对该部分股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确认股息是否已分配来确定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判断这些的最快方法是A可以提供D公司账户的交易记录。否则,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国际信息交流了解这些信息,这无疑会影响税务机关调查的进展,调查将再次陷入僵局。

调查队专门开会讨论如何进行调查。经过讨论,决定从政协委员A的地位入手,这一地位具有更大的地方知名度,更注重个人信誉,以打击心为本,情绪化,理性。这一次,调查组选择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承认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对这部分股息征税,但将继续跟进和管理,如申请总局的避税调查、开展国际情报交流等。届时,董事长将被推到风口浪尖,对于海外上市的大型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是董事长。这些席位的声誉将对企业产生更大的影响。在目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然有机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一旦发生反避税案件或开始信息交流,税务机关是无能为力的,所以请三思而后行。

经过多次协调,甲最终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通过自主申报,在分配给他的2200万股利中,486.88元(2200元)(1/10%)*24.59%,他部分缴纳了97万3799元的个人所得税。

避税案例评析:

尽管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不健全,但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是反避税案件调查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然而,由于税收征管手段和信息获取能力的限制,跨境反避税调查中的信息不对称将极大地限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此外,在实践中发起国际情报交流的程序也是复杂而费时的.

此外,由于反避税案件正式调查程序的复杂性,税务机关更倾向于让纳税人通过“管理和服务”来补税。
 

避税案例

朝阳地税BEPS计划反避税案

案情简介:

2016年,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BEPS行动计划中关于受控外资企业的规定,成功发现朝阳区一家企业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受控外资公司转移利润的案件,并开展了反避税调查。

经过朝阳区国税局的深入检查,发现第一笔交易的实时时间是2015年4月28日,当时香港H有限公司与美属维尔京B公司签订了转让维珍B公司80%股份的协议,协议同意转让价格为2亿6499万9999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1.5亿元)。第二次交易发生在2015年5月5日。北京A公司的原股东与香港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成交价21058.44万元,转让公司100%股权。个别股东已在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缴税。

对这两笔交易的进一步深入审查显示,维珍B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其他几家公司间接持有香港S公司100%的股份,而在第二笔交易之后,维珍B实际上间接持有北京A公司100%的股份。维珍B公司唯一的控股股东徐某是A公司前控股股东Y的妻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试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第2009号)第2条对关联关系的认定,香港A公司和S公司实际上是关联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交易是实际的。LY关联公司方之之间的交易。第一类交易是非关联方交易,交易价格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朝阳区土地税务局发现,这两笔交易的实际目标是A公司,与第一笔交易相比,第二笔交易的价格明显降低。A公司原股东YMOU及其妻子XMOU可以通过在维珍设立受控外国公司B间接转让A公司的股权,并将股权转让的利润留在B公司。据税务机关调查,首次转账1.5亿元,以借款方式转入某个人账户。朝阳地方税务局认为,应参照第一次交易价格,对A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目前,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正在对A公司和Y公司进行访谈。

避税案例评析:

从公案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的识别和处理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报告明确指出,案件仍在调查中。对于正在调查和处理的案件,税务当局不宜直接公布案件并提出结论性意见;(2)税务当局认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B公司由自然人控制,不宜成为受管制的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居民个人设立的企业。不是为了合理经营而不分配或者减少利润的外国企业。本条不包括完全由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3)如果第一笔交易已经完成并提交了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是否应按第二笔交易的价格重新批准第一笔交易的交易价格。
 

避税案例

避税案例

江苏省徐州市股东频繁变动逃税案件

2017年6月,《中国税务日报》刊登徐州市铜山税务局处理的一家公司在频繁增资、撤资、股东变动等股权转让过程中逃税案件。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底,徐州市铜山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市综合税务局转交的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税务官员对此进行了梳理,发现Z公司今年1月4日进行了减资,涉及自然人和单位减资1506万元,涉及股东数量的变化。但铜山市税务局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每月上报的自然人股权转让监测结果显示,该月Z公司股权变动无记录。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税务人员收集了Z公司近年来的商业登记和变更信息。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5年,Z公司频繁更换公司名称和股东:2010年,公司名称在同年7月再次更改,2013年再次更改。2011年,公司股东由2人变更为4人,新增法人股东1人,注册资本由806万元变更为1506万元。2014年,公司股东达到6人,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元。2015年,该公司将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减少到1494万元,股东从6个减少到2个。2017年,该公司的股东和注册资本再次发生变化。

上述Z公司的变更是否是巧合或有意避税安排的自然待遇?针对这一问题,税务官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经过监管声明,利益分析深入沟通,Z公司负责人事后考虑说实话。原Z公司在老股东退出后,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考虑到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股东的变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朋友们做了一些避税计划,也就是为了掩饰以新股东注资、老股东退股、老股东频繁变动等方式转让股份。其目的是规避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避税案例评析:

与直接股权转让相比,增资减资避税更具隐蔽性。

目前,许多地方的工商税务部门都建立了经常性的自动信息交换机制,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及时地获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税务信息,但对增资减资的方式关注甚少。

值得注意的是,通用电气税务草案第14条也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进行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审核股权交易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未来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将得到加强。
 

避税案例

徐州地方税揭穿国外“身份变相”,查处股利税案件

2017年4月,《中国税务杂志》公布了徐州土地税采用“互联网加大数据”曝光“身份伪装”,否定泛“香港居民身份”,收回个人所得税428万5800元。

避税案例案情简介:

江苏宏达铝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6日。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注册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广东HC铝业有限公司200万美元,澳大利亚HC铝厂300万美元,非香港投资公司个人信息。2014年底,澳大利亚HC铝业公司将向PAN转让其股份,并增加200万美元的资本。这样,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的股东。成为潘某和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持有28.57%的股份,潘持有71.43%的股份。公司已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因某些原因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6年3月10日,江苏HC铝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来到徐州地方税务局,就向香港投资者支付股息的签发证书和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宜进行了磋商。李某称,2015年公司未调配利润3172.65万元,今朝有调配意向,拟分配3000万元,港籍个人股东潘某依持股比例应分得2142.9万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20,外国人在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红利时,应当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建议,应向潘发出免税证书.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认真审阅了公司的业务档案,重点关注潘某。该公司的另一大股东是广东HC铝厂,其董事长也是潘某。香港离广东很近。潘某真是香港人吗?税务机关改变了想法,开始核实潘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他最终否定了自己在香港的身份。税务官员通过互联网发现:潘,男,广东大理南海人,广东HC铝业有限公司。主席。同时,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公安部门查询潘的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基本资料”查询显示:潘某,身份证号码440621××4335,性别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户籍。

通过上述工作,基本上肯定了潘先生作为大陆居民的身份.那么他的香港身份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潘议员所得的是“香港身份证”,而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是由人民入境事务处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而只有权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如果大陆人有这张身份证,这意味着他们的户口仍然在原来的地方。护照也是中国护照。最后,企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潘某顺利交纳了428万5799元个人所得税进了仓库。

避税案例评析:

早在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批准和传递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3年)第六条第十四项就已在第十四项中作了明确规定。注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优惠。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没有引用该文件。这可能是因为税务当局当时不知道该文件的存在。

同时,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在确定潘的身份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证实了在反避税案件中获得税务相关信息的能力的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草案第14条明确规定,其他政府机构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获得纳税人的身份和有关税务信息。公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住房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等专项增扣信息。继续教育、重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避税案例

避税案例

个人账户中经常发生的交易是有针对性的,税收为4 000万美元。

2018年1月2日,中国税务报公布四川省首例税务银联个人所得税反逃税案,收回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

避税案例简介:

根据上级工作计划,2017年5月,眉山市人民银行、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税务、警察、白银四个部门开展“三个反革命”工作。

2017年6月,税务银行金融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后不久,梅山市一家商业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大笔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向梅山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提交了自然人黄庆(化名)可疑交易重点报告。中国梅山人民银行通过情报交流平台,立即将报告转交梅山地方税务局。

可疑交易报告显示,梅山市商业银行梅山人民个人结算账户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共发生1904笔交易,共计12.28亿元。这些交易主要是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完成的,具有明显的异常特征。例如,其大量资本交易频繁发生,远远超出了个别清算账户的正常使用范围。其账户不设资金限额,不控制资金风险,且非常规。此外,黄庆具有复杂的身份,是若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它的个人账户经常在公司账户的控制下进行交易,资金通常是快速进入和快速流出,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梅山地方税务局接到这份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组织全面分析,并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局进行黄庆调查。经调查,核查人员认定,黄庆个人结算账户两年内与45家公司进行了资金往来。这些公司分布在安徽、四川、北京、上海和重庆等五个省市。其中许多是由黄庆举行的,或是担任法律代表。黄庆控制或合法代表的公司中有7家位于眉山市,黄庆个人账户与这7家梅山公司的资本交易总额为489笔,占黄庆个人账户与这7家眉山公司资本交易总额的26%。这笔交易金额达5亿零653万2099元。

在分析调查所得资料后,检查专员认为,黄庆与控股公司或参与公司有频繁的资本交换,而资本交易的规模并不符合其持有或参与股份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和业务规模。可能会有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工资、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梅山市地方税务局在掌握上述信息后,采取了“自查+访谈”的方式。最后,纳税人于2017年7月和9月两次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2200万元,并制定了2018年2月底前分期缴库补税1800万元的支付方案。

避税案例评析:

此案源于银行反洗钱中心与税务当局分享的关于大笔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信息。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系和机制的意见。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与眉山市人民银行深入合作,在大型财务数据中挖掘涉税信息,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进行定向税务检查,补缴个人所得税4000万元。此案对反洗钱、反资助恐怖主义、反偷税等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未来税收银行信息交流的规范化,将给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个人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避税案例案例十

跨境情报交流触发高收入移民退税3474万元

2015年10月27日,“中国税务日报”发表了一篇题为“跨国信息交流引发了对高收入移民的调查,追回了3474万元税款”的文章。据报道:5处豪宅,6辆豪华轿车。不一致的中国移民夫妇的低收入报税已经引起了中华民国的注意。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移民国发出的跨国信息交流请求,经过两年半的调查,终于查出了当事人持股企业的匿名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3474.37万元。根据法律。

避税案例简介:

2012年底,C国税务总局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JITSIC)代表处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一份援助请求,要求我们提供在中国的一对X和L华人移民的收入和纳税情况。

X和L来自中山,2006年12月移居C国,一直在C国缴纳低收入税。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X和L在C国期间在中山市购买了5处豪华房地产、6辆豪华轿车和3处房地产和2处土地。X A银行账户上有大量的中国亲属在同一时期汇出的资金,汇款频率高,金额大。国家税务总局怀疑这两人没有正确申报在中国的财产和收入,涉嫌逃税。因此,他们通过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向中国发出了关于税收的特殊信息,请求协助核实这对夫妇在中国的收入和税收。

根据C国的信息线索,本次调查涉及了13家直接或间接为当事人所有的企业。这些企业分布在中国的三个省,其中8家在广东省,均由中山市管辖。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接到情报调查任务后,迅速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展开调查网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迅速掌握信息所涉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申报纳税等基本数据,提交本市公安、地区、工商等部门,银行等有关单位出具调查文件,充分了解X、L夫妻的进出情况、资产存量、股权归属、资本流动信息等。通过梳理、梳理、收集大量信息和数据,局税务人员对C国的核查要求进行了逐一研究,按时完成了情报核查和层层打击报复工作。

在此基础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扩大利用情报,进一步调查我国境内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特别工作组进行了案头分析,分析了2009年至2011年一对夫妇亲属的纳税申报表、双方的贷款合同等,并对他们的借款能力和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了评估。另一方面,工作组跟踪资金来源,重点关注X母公司的大额资金收支记录,对可疑企业进行分析、筛选和锁定。同时,对涉及情报信息的企业以及经核实发现的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逐一调查。

最后,工作组获得了关键信息,即X的母亲是该企业的实际投资者,企业向X的母亲转移的大量资金将向其借款。为此,工作组查阅了2005年至2013年有关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目和凭证,对X母公司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往来进行了核实。本文通过反复调查和取证,证实了X的母亲长期以借款为理由将其隐性持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转移到C国的基本事实,然后通过几个家庭成员的香港银行账户逐步将国内投资收入转移到C国。

根据有关规定,实际投资者X母亲从中山市投资企业获得的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退还,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投资者X从投资企业获得的部分贷款应视为分红给企业。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特别工作组依法要求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代扣代缴X母亲个人所得税,共计3474.37万元。

避税案例评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中国税务机关在收到其他国家的税务信息交流请求时,扩大了信息交流的使用范围,以调查我国境内是否存在与税收有关的违法行为。然而,在现行的国际税收制度下,国家间的税务信息交流并不是自动和系统的交换,而是以双边税收协议或双边信息交换协议为基础,由一方申请交换。由于飞机的引导导致跨国信息交流的效率低下、复杂性和耗时,难以有效地打击跨国避税。

2014年,为了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和打击跨界逃税行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税务相关信息自动交换”(CRS)。中国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加入了CRS协议,承诺将成为第二个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并将于2018年9月首次进行信息交流。

随着《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的实施和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出台,我国将继续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个人的个人税收监督。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纳税申报制度,导致自然人国籍的变更,对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多的是事后管理。未来个人所得税法的增加将对高价值人群的迁移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