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投资人资格问题
发布日期:2019-11-14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关系,并规范和引导该企业及其投资人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发布,使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投资其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作为市场的主体法,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投资人资格问题
到2018年底,全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就有2360万户,其中独资企业达441万户,另外还有6400万个体工商户中,有许多是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据最新数据统计,就2010年至2018年间,全国新注册的企业有4384万户,其中私营企业2993万户,这也有许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条件注册的。
实践表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行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所决定的。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会起到有效的规范和促进作用。但其在有关规定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资格,只能限定在农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离退体人员等范围内,而在职的人员被排除在外。
很明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这种资格条件的设立,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市场经济补充的个人独资企业实体,其参与人员受到很大的限制,只能被设立在限定的范围内,这就影响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自推行以来,未能完全调动起人们对个人独资企业兴办的积极性,以至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就是一些愿意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的人,也只能参与到某个投资人中,名誉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其实质已改变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变成了“合伙”、“股份制”企业了。基于这些情况,岂不是违背了原来立法的本意?从而限制了个人独资企业扩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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