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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9-10-27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继承的标的物为企业的全部营业财产而非股权,因此在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的人数对企业的形式将会产生影响。

(一)一人继承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影响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限于一个自然人,基于此种要求,当继承人为一人且继承人继续经营企业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可以保持不变。如果继承人为多人,其中一人愿意继承经营企业,其他人不愿意继续经营,从企业维持的角度来说,此时应该允许企业继续存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依然可以保持不变。但要注意的是,商事活动的固有风险要求企业经营者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果继承人为行为能力欠缺者,则不能选择继续经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二)多人继承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影响

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愿意经营企业,能否继续保持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在德国的实践和通说中,遗产未经分割时,共同继承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一直继续营业,因为该做法符合一个可以追溯至19世纪的古老传统,但是理论上对于此“共同继承组织”的性质和内外部关系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继承人共同体必须变更组织形式。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该条文中的“可以”二字表明,多人继承并非必须变更企业形式。实践中,继承人也不可能在继承开始时马上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多个继承人作为共同体继续经营企业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

企业的实际经营人为数人,明显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的规定,如果允许共同经营的情形长期存在,则有违企业类型划分的初衷。既然《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人数有明文要求,企业性质和投资人身份在登记机关和营业执照中也是必须载明的事项,从简化法律关系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继承人共同体不宜长期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

考虑到遗产处理中必要的过渡,在继承开始后的合理期间内(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继承人可以继续以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按照共同继承规则处理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期间届满以后,如果仍有数个继承人愿意继续经营的,则应该转换为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变更登记,各继承人按照各自的遗产份额取得相应的份额或股权。

 

法律的制定是有局限性的,但由于诸多原因,法律的模糊、滞后和不周却延时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商法中的企业制度,而自然人的继承又属于继承法领域的内容,制度理念和规范重心的差异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问题成为立法上的空白地带。但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继承作为继承法和企业法的交叉领域,所涉及的问题不可能在某一法律框架之下解决。考虑到法律体系的协调和顺畅,与继承法联系更为密切的遗产分割问题应该置于民法典继承编中,与企业营业有关的债务承担、组织形式问题则应该置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商事法律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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