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不一样_节税案例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节税案例 >

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不一样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投放渠道一

  广告投入委托某一般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来投放,可以取得广告公司开具属于“现代服务”的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6%。

  投放渠道二

  广告投入自己租赁户外墙面或者电梯来投放,可以取得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9%。

  投放渠道三

  广告投入自己租赁户公交车车体来投放,可以取得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

  提醒一下:广告费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无年数限制)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投放渠道不同,增值税税负也不一样



<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热点文章>


  • <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时,是20%还是35%?>

  • <直播平台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现状分析>

  • <重庆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大连《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个人所得税税率超额累进问题的研究>

  •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日常中常用的税收筹划>

  • <5招让“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达到极致>

  • <崇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十二个要点>

  •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解读>

  • <通过公司土地建筑物分立成立子公司后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 <小微降税,各种组织形式税负比较>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

  • <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