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_节税案例_上海优税云
欢迎访问中企宏铭,一家专注提供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洼地园区招商、信息发布、财税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平台企业,提供全新的一站式税务筹划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税资讯 > 节税案例 >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方法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五章 纳税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将《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 年 1 月 17 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密切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税负公平。

第二章 核定征收范围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方法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两种方式。(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

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期间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并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 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九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

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十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时,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若主营项目发生变化,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十二条 安徽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10 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8 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认定结果后 9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送达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对外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地点公示核定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七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申报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县(市、区)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五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 1/4 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二十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 1/4 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季的应纳税额,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征管机构设置情况,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具体承接机构和

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8〕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鉴定期:


年度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行业类别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年收入总额




上年成本费用额













上年注册资本



上年原材料耗费量(额)












上年职工人数



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












上年固定资产原值




上年商品销售量(额)













上年所得税额




上年征收方式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公章)







年月


















<税务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文章>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变迁>

  • <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的公告>

  • <《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

  • <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

  •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政策解读>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解读>

  • <税屋 > 税务筹划 > 建安房地产筹划 > 返回首页 新增值税税率下,总投资额不变的“甲供工程”增值税>

  • <大连《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北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 <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热点文章>


  • <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时,是20%还是35%?>

  • <直播平台个人所得税收入及纳税现状分析>

  • <重庆市个人独资企业转办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大连《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个人所得税税率超额累进问题的研究>

  • <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 <《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 <日常中常用的税收筹划>

  • <5招让“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达到极致>

  • <崇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十二个要点>

  •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解读>

  • <通过公司土地建筑物分立成立子公司后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 <小微降税,各种组织形式税负比较>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夏)>

  • <增值税免税政策梳理(政策截止20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