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调整(四)_上海优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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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税收政策调整(四)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核定征收适当简化应纳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纳入综合类。收入或营业收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项政策的变化反映在就个别税收实施条例进行的协商中:


一、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个人所得,核定征收的范围如下:

  (1) 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从事劳动服务的个人,包括从事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实验室检验、医疗、会计、咨询、讲座、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告、展览等工作的个人所得,技术服务、演示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服务;

(2)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学校、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三、个人承包、租赁、转包、转租所得;


四、个人从其他生产和商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进行核定征收。

过去,有些制片厂将影视人员的个人报酬与制片厂的营业收入混为一谈。三个部门的负责人说,要切实区分。


五、 在合理避税的核定征收政策选择上,要更加的慎重;同时对于落地园区尽量选择“不甚有名”的为佳

1) 合理区分个人劳务、生产经营所得,

2) 合理选择注册地与自然人纳税是企业重点要思考的。

3) 了解各地园区政策红线,尽量操作快进快出;及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