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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有效期、优惠范围、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19-11-01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于2015年3月联合发布《中小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通知》(财税[2015]34)。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中小企业,应将其收入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再次出台新政策,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切实有效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资金压力。此次出台的财税[2015]34号通知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小微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期的延长

财税[2015]34号将原政策优惠期由“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改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虽然优惠期仍为三年,但顺延一年,以保证小型微利企业能更加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仍应按照旧政策执行,不得追溯调整。

2.小微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的扩大

从2010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生效,规定允许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减半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 2014年进一步扩大可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 2015年出台的最新优惠政策将年应纳税所得额再次提高至20万元(含20万元),与最初的政策相比,提高幅度已超过6倍。

3.小微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的改变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与财税[2009]69号通知中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相比,将按月平均值改为按季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 ÷2

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年季度平均值=年季度平均值之和÷4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都能享受优惠政策,公告明确指出,年底不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以在年底统一计算和享受。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季度预缴, 年度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小型微利企业在每季度预缴时并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超出了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则应终止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按年应纳税所得额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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