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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九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9-10-31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方法始终贯穿于“管管结合、服务优化”的理念之中,从统一认识、便于判断、有利于操作,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税收风险、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突出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九个亮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亮点一:凭证分类初亮相。《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首次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办法》第八条规定, 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作为内部凭证可以用于税前扣除;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亮点二:收款凭证来减负。“办法”第九条规定,境内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为应税项目。另一方为个体从事小型零星经营的,费用为代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收据凭证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减凭证。

亮点三:补救措施接地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可以分步骤实施补救措施, 畅通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这一税前扣除管理流程。

亮点四:追补扣除消顾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主动没有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 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后, 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亮点五:分摊方式更简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摊派方式共同支出的,取得对外凭证的一方应当将对外凭证和分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支出的企业,以取得对外凭证的一方出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六:租用费用切实际。在租赁过程中(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人),如写字楼、生产室等资产的使用,必然会发生水、电、气、空调、暖气、通信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方面的支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费用包括在租金中,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亮点七:境外支出定原则。《办法》第十一条原则上规范了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企业应将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发票性质的收据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为了支持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不坚持取得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亮点九:引导内控减风险。一方面,强调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企业有责任取得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取得时间、补领和补领要求都有详细规定,既有原则要求,又有具体指导,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控制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据《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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