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独资或者合伙”,是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有制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注册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独资企业,合伙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注册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四)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无限责任和合营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独资企业应当将投资人作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减少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个人投资者的损失。在生产经营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按五级累进税率5%~35%计算。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前款所称总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格收入,财产租赁或者转让。商品(产品)。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第五条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将其生产经营收入视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总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协议没有规定分配比例,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总生产经营收入和合伙人数量计算。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年内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六条采用审计采购方式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生产经营收入。 (国税发1997)43)。但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以下项目:
(1)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规定的“工资,工资收入”项目费扣除标准确定。税收法”。投资者的工资在税前不可扣除。
(2)企业职工的工资按标准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标准确定。(3)不得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成本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相结合。很难分开,投资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命难以分开。税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的具体情况,核准税前折旧费用的金额或比例。 (4)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类型和规模的具体情况,核实数额或允许扣除的税前折旧费用的比例。
(5)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扣除应纳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
(6)如果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商业促销费不超过其年销售额(营业额)的2%,可以根据实际金额扣除,超出部分可以结转。无限期到下一个纳税年度。
(7)企业在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招待费可按下列规定扣除:年销售净额(营业额)不足1500万元,不超过销售额(业务)净收入5;如果年销售净额(营业额)超过1500万元,则不得超过本部分的3%。
(8)企业计算的储备金不得扣除。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不得设置会计帐簿;
(2)虽然公司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不明确,但收入证明和费用证明不完整,难以核对;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报销,不予申报。
第八条第八条规定的核准征收办法包括固定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合理的征收办法。
第九条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付所得税=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OR=成本支出/(1-应税收入率)x应税率
应税所得税率应按照下表所列标准执行:
应税收入率表
行业应税收入率(%)
工业,运输,商业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20
食品服务业7~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如果公司经营多家企业,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主要业务项目确定。
第十条投资者征收固定税,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独立企业不按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和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合理调整。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的确定条件和税务机关调整价格和费用的方法,按照“税收征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包括参与企业)的,应当在年末前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支付。
第十三条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
第十四条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通过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予以补偿。如果明年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它,它可能会逐年弥补,但不会超过五年。
如果投资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的年度经营亏损将不会在整个企业内得到补偿。
第十五条投资者在国外生产经营中缴纳或者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清算时,投资者在取消工商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事宜。作为生产经营的年收入,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规定的清算收入,是指扣除上一年度清算的清算费用,损失,负债和利润后,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资产或财产。
第十七条投资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度计算,每月或每季度预缴。投资者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终后3个月内汇出。工资。
个人独资税收优惠第十八条企业在年中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的,投资者应当自停产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汇款。
第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中期开业或者因合并或者关闭而开业的,如果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少于12个月,实际经营期限为纳税年度。
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场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收入,由合伙企业报告负责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并支付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复制给投资者。对于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投资者,税务机关应当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如果结算在年底之后完成,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单独处理:
(1)如果投资者设立的所有企业均为独资企业,应当与负责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税务机关分别报税,并根据各企业的营业总收入确定适用的税率。企业,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并通过汇款。工资
(二)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的,应当向其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进行清算;但是,如果经常居住的地方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地点不一致,则应当由永久居住地负责。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 E成立后,选择合伙公司参与设立年度结算合伙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如果五年后需要更改,则必须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投资者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连同年度会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预付款凭证。
投资者设立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向其他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合伙企业的,应当提交合伙企业的投资。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总结了所有企业获得的收入,并附上了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年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证明。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当地税务局办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财政部(“财税”[2000]第91号),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的10%,通过个人所得税。 “工资”和“薪酬报酬”税项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只有通过更改商业模式和个人收入的名称,建立一人企业并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才能享受该政策。
独资企业年收入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3%,增值税0.3%。可以签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扣除3%增值税的特殊发票)。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独资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6%和0.6%的附加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6%的免赔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