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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之企业财务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9-10-23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之企业财务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一) 纳税时间的选择, 所得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应当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并预缴税款;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每月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底后3个月内结清。多退少补。

为了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给企业带来的好处, 企业应在不违反所得税制规定的时期内, 尽可能的延后缴税。

(二)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 所得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所得税制规定了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为3年等。针对某一固定资产, 若选择的折旧年限越短, 则越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 可以使后期的成本费用前移, 从而实现所得税的递延纳税目的, 这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对盈利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 应选择最低折旧年限, 以相对降低纳税人的所得税税负

 

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


 

(三)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所得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平均法、工作量法、双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针对某一固定资产, 虽应计折旧总额相同, 但因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将会导致各期折旧额的不同, 而影响到各期的应税所得额, 进而直接影响各期的应纳所得税额。

作为加速折旧法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因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 冲减了税基, 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虽后期提取的折旧额逐年降低, 但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对企业来说, 应结合自身情况, 按税法规定的要求, 尽可能的采用加速折旧法, 以实现相对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四) 费用核算范围的选择, 所得税制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

1. 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无形资产形成的,自无形资产形成的当期起,按各期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据此, 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时, 应注意技术开发费与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划分, 对技术开发费应单独核算, 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2.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合,难以分摊的,均视为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税前不允许扣减。据此, 企业在日常会计核算时, 应注意划分这些费用, 切莫混合。另可尽量将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列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雇员, 这样做可通过增加雇员数量多列税前工资、加班费、福利费, 实现合法避税的目的。

其他为获取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 对借款费用应尽量避免资本化。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物价持续上涨时, 应尽力选择加权平均法;而在物价持续下降时, 应尽力选择先进先出法;以及从事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应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等, 都是财务工作者在进行日常财务处理时, 应注意的问题。否则将极有可能造成企业相对或绝对多交所得税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