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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方案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企业从政府和相关部门获得财政收入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收入最大化?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贴、贷款折扣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增值税和各种征收的税款并立即退还、先征收后退还,但不包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出口退税。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利用研发费用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优惠计划扣减。

符合研究开发费加减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在获得财政补贴并转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选择放弃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这不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而且允许优先扣除。

1.财税(2015)第119号,除“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服务、娱乐、财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劳动成本、直接投入成本、折旧成本、无形资产摊销等),新产品设计费用、新工艺设计费用、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果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年度实际发生金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无形资产形成的,应当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税条例”(2017)34,中小型科技企业实际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当期不计入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研发费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的75%,增列扣减额;无形资产形成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七十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税前摊销。

(2)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计划税收筹划方案

如果支出用于残疾人的工资,企业在获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为非应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财税(2009年)第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可在实际扣减支付给残疾工人的工资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按付给残疾工人的工资的100%扣减。

  (三)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税收筹划方案

1。企业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环保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如果企业首先使用自筹资金购买特种设备,但在以后阶段从地方政府获得与购置特种设备有关的财政补贴,则有关文件目前没有规定是否将财政拨款用于购置专用设备。

  (四)作为不征税收入税收筹划方案

1.财政补贴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但不因收入而产生的税收支出(包括折旧、摊销费用和资产);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不得扣减。

2。政府部门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归还支出的,准予在计算支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方案

根据“税收特别调整(试行)办法(试行)(国家税务发展(2009年)第2号)的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国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转让价格的调查和调整原则上不会进行。“与此同时,2017年5月1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特别调查调整和相互协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报)第38条还规定:具有相同税务负担的国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交易不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减少,原则上就没有特别的税收调整。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财政补贴收入是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入帐,都会影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计算,这将对税务机关检查下列相关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I)有形资产的购买、出售、转让和使用,包括购买、出售、转让和租赁有形资产,如住房、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和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著作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品牌、商业秘密和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和提供;

(三)融资资金,包括各种长短期资金借贷和担保,以及各种有息垫款和延期付款;

(4)提供服务,包括市场研究、销售、管理、行政服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学研究、法律和会计服务。

公式: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扣除各种报税表)·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上述公式,当财政补贴收入被视为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增加应纳税额(扣除各种纳税申报表)和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影响实际税负的计算结果,从而对特殊税负是否调整产生重要影响。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作出承诺。

  二、营改增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财政资金补贴所得用于购买货物、加工、修理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用于“财税”(2016)第36号第27条规定的扣除的,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包括:

1。不用于简单征税、增值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仅指未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股权无形资产)和房地产。

2、不用于纳税人的社会交往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不用于购买的娱乐服务。

4.用于“财税(2016年)第三十六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扣除的,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

由于非应税收入政策的本质是推迟对收入的确认,税收差异是一种时间差异。因此,企业对财政补贴收入的税收待遇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的最佳选择。

(一)综合比较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筹划方案,将财政资金补贴收入作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扣除优惠、企业所得税加残疾人工资扣除优惠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取得最大收益。不享受上述两种利益的企业,可将财政补贴收入视为非应税收入,以达到最大收益。

(二)境内关联方交易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年实际纳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作出最佳选择。

(三)财政资金补贴所得,用于购买货物、加工、修理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用于“财税法”(2016)第36条规定的扣除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注意事项

在将财政补贴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时,应重视财政补贴收入的后续管理: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容易将财政补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淆。此外,他们对政策不熟悉,人员调动和非应税收入调整期(60个月)长且容易忘记。对非应纳税所得额形成的支出和未使用的非应纳税所得额,未及时进行后续纳税调整的,适用税务机处理。调查处理。因此,对于将财政补贴视为非应税收入的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基金和基金支出。

2。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应将税收收入作为纳税调整和减少处理,也不应将税收收入形成的支出(包括费用和资产折旧、摊销)作为纳税调整和增加处理。支出涉及未来年度的,应当设立非税外收支特别账户,提醒财务人员在发生支出的年度进行税收调整。

3.更换纳税岗位时,应当将非纳税所得额及其支出分类账列入工作转移范围。

4。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减少等支出不使用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计算第六年收入总额。

5.如果你选择不纳税的收入,你应该注意以后的支出和五个课税年度的未使用收入,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滞纳费为例,每天5/10000)。这一比例为每年18%,五年后为90%)。

  四、相关主要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计入本年度企业总收入,但国家投资使用后需要本金返还的除外;(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为特殊目的取得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从总收入中扣除。(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预算管理组织按照批准的预算、资金申报关系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准予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2.根据第70号财税文件(2011)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计入总收入,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所得总额中扣除:(一)企业可以提供资金专用资金分配文件;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对资金和由此产生的支出分别核算。(二)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使用上述非应税收入作为支出的费用,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扣除。(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在五年(六十个月)内未发生支出,并且未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返还已拨付资金的部分,应当计人第六年取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列入应纳税所得总额的财政资金,准予计算其支出。扣除所得税。

3、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因研究开发费用或者活动产生的无形资产,取得作为非纳税所得额处理的财政资金,不得另行扣除或者摊销。

(4)“研究与发展费用准则+扣除政策”第4条:(1)第4条列出不适用R&D+扣除政策的六个行业: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以上行业依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并作相应更新。(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详细规定了六个行业企业的判断:以六个行业为主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的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计算的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减去未纳税所得额和投资所得额。(三)确定主营业务时,企业当年取得的所有项目,不得从本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扣除。(4)在计算总收入时,应注意总收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确认的总收入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会计收入。应强调在确认税务协会收入时的差异和调整。(五)所得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从总收入中扣除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息和税法规定的其他股权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

5。企业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增值税主要政策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016)36条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所得,与增值税的销售无关。(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补贴所得用于支出,对“财税(2016)第三十六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不得扣减有关进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