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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独企业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概念/个独企业 编辑

个独企业是指个人投资经营,归个人所有,由个人控制,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全部经营收入的企业。自然人企业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图册

最古老和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流行于零售、手工艺品、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

在世界许多地方,独资企业不需要向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非常简单的商业安排,如小贩和保姆,都是合法的独资企业。即使是临时性的经济活动,例如个人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也是由独资企业管理的。为了便利执法活动,政府通常要求某些类型的个独企业(如餐馆)进行登记,以便于进行健康检查。注册的另一个原因是商标号。业主有权将其个人名称用作企业品牌,如“张三宾馆”,但法律通常要求业主在商标争议时登记其他名称的品牌号。

特点/个独企业 编辑

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经营策略和管理决策。

(三)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所有者应当用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独资企业不适合从事高风险行业。

(4)企业规模有限。个人独资经营收入有限、业主个人财产有限、工作能量有限、企业所有者管理水平有限,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五)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个独企业的生存完全取决于企业个体所有者的安全,企业的生命是有限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个人独资起着重要的作用。

概念/个独企业 编辑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独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释经”共分6章48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个独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独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个独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财产归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个独企业 编辑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独企业只有自然人的投资才能成立。这是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在投资主体上的区别。虽然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也是自然人,但投资者的人数在两人以上,公司的股东一般在两人以上,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投资者。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独企业的财产全部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又称所有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人(包括企业成立时的初始投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累计财产)。基于这一点,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独企业在财产性质上属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独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是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形式上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个含义:第一,企业债务全部由投资者承担:第二,投资者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责任财产包括个独企业的所有财产和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第三,投资者直接向企业债权人负责。换言之,无论是在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时,如果经营中发生的债务不能由企业财产清偿,投资者必须用自己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将家族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对具有家族共同财产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个独企业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个独企业虽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名称,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一,个独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第二,个独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但与公司不同。个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它本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区别/个独企业 编辑

个独企业的出资形式与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出资形式相似,负债与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相似,但差异明显:

(一)个独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差异

个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自然人出资,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个独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由自然人或者家庭设立。

2。个独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在企业设立和登记时,才能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法解释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属于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属于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3。它们所依据的法律是不同的。个独企业依照个独企业的法律设立。

4。个独企业是企业的经营实体和组织形式。它本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群体人格的组织属性。个体工商户不采取企业化的形式。没有组织的属性。在“个独企业法”颁布之前,中国的雇员人数被用来区分个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用8名以上工人的是独资企业,雇用少于8名工人的是个体工商户。显然,这个区分标准不科学。个独企业法公布后,本标准不再适用。也就是说,职工人数不足八人的,可以设立个独企业。关键是个独企业是否登记注册,是否取得营业执照。

(Ii)独资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者是一人,由投资者单独经营,但投资者只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自然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和法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股东地位是特殊的。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主体出资的企业,但性质完全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的投资者。个独企业只能由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国家设立。   

2。不同的学科资格。个独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公司,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不同的责任。个独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只对公司的出资额负责,即投资者(股东)对有限责任负有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于个独企业,法律并不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但“一人公司法”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需要在公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独企业依照《个独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独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国有独资企业,也是一种全资企业。二者的共同点是个人独资形式,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个独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地位;国有独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个独企业的投资者是自然人,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有投资者。   

三。个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投资额度内,国有投资人仅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独企业法依照个独企业法设立;国有独资工业企业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也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独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有着相似之处,即只有一个投资者。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资金来源是不同的。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不同的贡献者。前者可以是单一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一法人。后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3。成立的基础是不同的。前者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独企业法”设立。

4。不同的责任。前者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责任),后者是无限责任。

(五)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独资、合伙投资者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们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两者具有相同的性质。差异有:

1。投资者的数量各不相同。个独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合伙企业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财产的不同归属。独资企业的财产归一名投资者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各不相同。个独企业只承担一个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承担全体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

设立条件/个独企业 编辑

根据“个独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独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I)投资者是自然人

个独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个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此处所称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自然人。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有企业法人名称的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个独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和所从事的业务相一致。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有限”和“有限责任”不得以独资企业的名义使用。

(3)投资者申报的供款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个独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且不限于出资额,不受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方的危险,因此,“个独企业法”并不要求个独企业拥有最低注册资本。只有投资者才需要有自己的申报出资额。本规定适用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独企业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不可缺少的。至于经营场所和条件的规模和数量,原则是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的。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个独企业 编辑

设立个独企业应当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即设立个独企业不经任何部门审批,但投资者应当按照设立标准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I)设立个独企业申请

个独企业的申请人是个独企业的投资人。投资者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独资企业的住所应设在其主要办事处所在地);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 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登记机关批准企业的登记和设立

个独企业按照“个独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依照“个独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独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独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不要登记,也不要提供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独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成立之日。

设立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编辑

个独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个独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个人独资部门的设立和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相同。

1。设立登记申请书。个独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个独企业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注册。个独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应当报该分支机构所属个独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3.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企业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因为投资者对个独企业及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应由投资者承担。

个独企业变更/编辑

个独企业变更是指个独企业存在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业务期限等方面的变化。个独企业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独企业登记变更的,不得依照“个独企业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限期内责令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变更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优点和缺点/个独企业 编辑

个独企业的优点:

个独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原始、最经典的形式,也是民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是:

(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企业经营发展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的发展。

2)企业所有者对自己的盈亏负责,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已成为企业预算的一大制约因素。企业管理的好坏与业主的个人经济利益乃至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业主将尽最大努力做好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出入境、设立和破产限制较少。

个独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同样的优点,但它也有更明显的缺点:

1)筹集大量资金是困难的。因为一个人的资本最终是有限的,以他自己的名义借款也是困难的。因此,独资经营限制了企业的扩张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业主对企业的无限责任,不仅制约了企业的预算约束,也带来了业主承担过多风险的问题,限制了业主投资于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使企业具有完全的自主权,但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所有者的病逝,以及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的缺乏。可能会导致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利益差异对企业内部组织的效率构成了潜在的危险。[1]

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个独企业 编辑

I.独资投资者

(一)个独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独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经营管理的直接性,与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个独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具体规定。相反,它侧重于投资者的条件和企业建立的交易管理。个独企业投资人是指投资财产设立个独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有的。至于个人独资投资者的条件,“个独企业法”没有具体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是其消极条件,即不成为独资投资者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独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外,其他自然人可以作为个独企业的投资者。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包括:

1。法官是取得法官资格并依法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法官。

2。检察官,即有资格担任检察官并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

3. 人民警察;   

4. 国家公务员。

(二)独资企业投资者的权利

1。个独企业投资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额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由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独企业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由于个独企业投资者的人格与企业人格密切相关,企业财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拥有充分、完整的控制权和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的一部分财产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投资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个独企业行使继承权。

(三)个独企业投资人的责任;个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独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个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对以家族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用投资者的个人财产设立的,投资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用投资者的家庭财产投资设立的,投资者的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在实践中,主要以设立个独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为依据,确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ii。个独企业的交易管理

(一)个独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

1。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独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I)自我管理。也就是说,独资投资者自己直接管理企业的业务。

(二)托管。也就是说,个独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任用管理。也就是说,个独企业的投资者聘请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

2。委托或者就业管理部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管理中,投资者与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权利的范围。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投资者和受聘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者委托或者聘用的人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个独企业事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投资者对受托人或雇员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

(二)受托人或者指定管理人的义务受托人或者受雇人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负责管理个独企业的事务。根据“个独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请的个独企业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侵占企业财产的;

(三)挪用企业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的帐户的;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企业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者同意,与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八)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雇用的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独企业的财产权益的,责令返还被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独企业的财务管理;个独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个独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1。个独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2。个独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3。个独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成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工会的运作提供必要条件。

4。个独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不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独资企业”编辑

一、个独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解散是指个独企业因某些法律原因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失效的行为。解散是个独企业解散的唯一原因。企业由于解散的事实没有立即被淘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个独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散个独企业:

(一)投资人解散的决定,是个独企业解散的理由。投资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有权随时决定解散个独企业。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遗产。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继承人继承独资企业的,该企业可以继续存在,只需登记投资人的变更,但无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独资企业丧失继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应当解散。   

(三)个独企业解散的强制理由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理由,包括提交虚假文件骗取登记情节严重的,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以及个独企业成立后半年以上未开业的行为。企业成立后自行创业或者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

二、个独企业的清算

如前所述,解散只是导致独资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解散的事实并不能立即消灭企业。个独企业清算是了解企业尚未解决的法律关系的程序。在清算和注销登记结束时,应最终取消独资企业。   

(一)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进行清算事务和对外代表的清算人。清算企业因解散丧失经营能力,不能继续经营,只有清算事务。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应当代替其作为清算人。“个独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独企业解散的,投资者应当自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因此,原则上,个独企业的清算人是投资人。但是,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投资人以外的人为清算人。   

(2)凡通知及公告程序由投资者自行清盘,则债权人须在清盘前15天内以书面通知债权人,如不能作出通知,则须发出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程序的清算人应当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个独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投资者在清偿债务前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独企业及其投资者在清算前、清算期间隐瞒、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财产,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产清偿顺序   个独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欠雇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个独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   

(五)个独企业解散后,原投资者在个独企业存续期间仍有责任偿还个独企业的债务,但债权人在个独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责任消灭。   

(六)依照“个独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个独企业清算完成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的清算报告。注销登记完成后,个独企业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