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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将影响这类高收入人群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一、当crs在新税法中提出反避税条款时,那些在国外开设金融账户以转移资产或逃税的富人可能面临纳税前景。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工作,中国自本月开始实施CRS。这是我国首次在金融账户中进行涉税信息自动交换。这也意味着,中国在其他几十个参与CRS的国家的税务居民的财务账户信息将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更重要的是,如果CRS所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新税法中新的反避税条款才刚刚通过,这就为税务部门决定是否向纳税人支付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连锁政策下,拥有境外金融资产的纳税人可能面临退税的情况。有趣的是,根据新税法,退税还可能收取利息费用


二、税务居民的身份识别有了新的标准。这种避税方式行不通。

CRS的全名是通用的报告标准,它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中税收相关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世界各地金融账户中自动交换税务相关信息的统一报告标准。其本质是反避税。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应在其金融机构中执行这一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和地区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以掌握纳税人的资产状况,判断纳税人是否逃税、行贿或洗钱。它主要涉及金融账户,不包括房地产等非金融资产。


三、CRS交换的信息包括三个主要方面:

1. 境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几乎所有境外金融机构。

2. 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保险合同或现金年金合同、持有金融机构股权/债券收益。

3. 帐户内容:帐户和帐户余额,姓名和出生日期,税务住所,每年支付或核算帐户的总额。

中国国际税务研究所研究员刘爽表示,在中国实施CRS后,信息交流和征税的标准取决于纳税居民的身份,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是中国的纳税居民,而不是国籍。


四、根据最新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 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一百八十三天的,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无住所的个人,或者在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足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中国境内非居民个人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使用183天的国际惯例来确定税务居民的身份,这意味着中国公民仅仅使用第二个国家的护照来规避CRS申报是不可行的。

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 Coopers)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合伙人王蕾在接受第一财经(First Financial)采访时表示,居民身份的确定也与CRS密切相关。中国公民只需购买其他国家的护照就可以绕过CRS申报的时代将告一段落。当中国新税法公布时,海外金融机构自然不会接受中国公民签发的岛国护照30天的离境记录,并继续闭上眼睛向岛国报告公民的CRS信息。除非中国公民能提供当年183天的离境记录。因此,对于通过使用其他国家的护照而避免申报CRS的高净值个人,他们应尽快了解即将发生的变化,并及时作出回应。


五、CRS将主要影响这些人群

正如上文所述,居者有其屋计划主要影响在海外拥有金融资产的居民,包括在海外投资空壳公司、在海外购买大量保险、在海外设立家庭信托基金等。

从九月开始!这两项主要反税项措施的实施,主要影响这两类人士。

然而,从容易做和难做的调查来看,在CRS交易所的初始阶段重点检查的纳税人是高资产组。接受采访的一些金融律师认为,高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人是全球资产透明度进程的主要目标。虽然CRS不排除低资产的人,但交换帐户信息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即使一些低资产的人不愿意成为'透明的',但实际上影响很小。

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型的账户有不同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一些国家今年开始交换信息。根据中国去年5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国版CRS支票首先是账户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大亨。所有账户的尽职调查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到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六、“避税天堂”不再天堂

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说法,中国已根据“多边税收和互助公约”第29条,正式将“公约”的有效期扩大到香港和澳门。该公约将于2018年9月1日在香港和澳门生效。

这意味着中国内地、香港、澳门的高净值人士的财务账目将通过CRS自动交换机制转交中国内地税务机关,香港和澳门税务机关不久将自动与更多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财务账户信息;中国内地与香港及澳门将於九月底前完成首个自动交换客户资料系统的工作。

加入CRS后,香港作为内地居民最大的金融账户之一,亦可向内地税务机关查询购买大量保险及其他在港转移的资产等资料。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致力于实施CRS标准。65个国家签署了多边自动交换协定。根据高鸣咨询统计,以下61个国家和地区将交换中国纳税居民返回中国的财务账户信息,包括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和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伯利兹、百慕大、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希腊、格陵兰、根西、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曼恩、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大拿Tserrat,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乌拉圭。中国最富有的离岸避税国家,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都是信息交流的一部分。


此外,随着新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入,越来越多的信息将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换关于中国税务居民返回中国的财务账户。虽然包括美国和新加坡在内的拥有更多中国居民海外账户的国家和地区尚未加入CRS,但美国在2010年启动了FATCA法案,并开始在全球征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与美国就该协议的实质内容达成协议。

真正的诀窍:反避税条款!值得注意的是,CRS交换的信息主要用于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而不是在交换信息后直接征税。然而,刚刚通过的新税法为加强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crs只是敲门,真正的“大窍门”是在新税法中第一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


七、新个税法的第八条就涉及反避税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 个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缴税款的,没有正当理由的;

(2) 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设立由居民个人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没有合理的经营需要,不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给居民个人的利润;

(3) 个人执行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的。


八、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调整,需要征收附加税的,应当依法征收附加税和利息。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所得税管理的重点是企业,现有的反避税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的。新税法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也意味着相关的个人避税行为也被纳入了反避税制度。王蕾规定,实行个人反避税规定将防止个人通过关联方交易、离岸结构和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特别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建议拥有上述税务安排的高净值人士积极关注这项规定的实施细节,全面检讨现行税务安排的依从性,并尽早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税法下个人全面纳税的有效性和依从性。

“例如,中国个人A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避税港壳牌公司投资海外。只要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利润不分配给个人股东,根据现行税法,个人A不需要纳税;根据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查看无商业实质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利润。对个人直接收购征税。王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