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的相关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2浏览次数:
各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全市个人独资企业税征收管理,规范个人所得税结算,提高个人所得税结算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本市个体工商户2017年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结算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对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税和投资者进行查帐征收。
二、填表要求
(一)本市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并进行帐目审计和征收的,要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表B)”。
(二)本市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个人独资、合伙投资者必须填写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格C)。
(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企业全部营业收入的多少确定适用的税率,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的营业收入,并提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收入纳税申报表》(表C)。”.
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具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当向其惯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单(表C)。但是,常住地与其设立的企业的经营管理场所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其参加设立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场所申报。
除上述情况外,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企业税投资者应当选择企业实际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报税表(表格C)。
三、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者个人或者个人投资的合伙企业,应当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客户端”或者竞争对手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二)。NT税务机关。
投资者本人在“上海个人网上纳税服务部”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
个人工商户、独资企业和投资者投资的合伙企业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ETAX3.0)或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四、申报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税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应当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按照规定填写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表二)连同会计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017。
本市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报送,所有企业2017年年度会计报表。
五、工作要求
个人工商户、独资企业企业税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结算是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管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
(一)落实政策
各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通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合伙企业投资人》(财税2000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有制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第84号文)等税务文件,要对其进行全面培训,使其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确保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税人,提高汇款结算质量和效率。
(二)提升服务
对有关部门实行个人独资企业税年度结算和纳税任务分解,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协调,从推进工作的角度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服务。今年,各分局将把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相关税务问题汇出.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所得税部门)提供反馈意见。
(三)总结报告
各分支机构应于2018年4月17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于2018年4月27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汇总报送市局(所得税办公室)。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C表)”的具体人数、涉及企业的户数、税收补偿额等进行分析统计;
2.主要做法和措施;
3.分析相关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分析;
4。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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