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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之个人独资企业

发布日期:2019-08-12浏览次数: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按查账征收方法难以准确合理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一、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与查帐征收)的简易比较:

1、查帐征收是根据企业的申报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费用算出利润后再根据利润多少乘以相应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金。

2、核定征收就是不考虑你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直接用收入乘以一个固定比率(根据行业不同),得出的数就作为你的利润,然后再根

据多少,乘以相应税率。核定征收特别适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申请条件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文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最新个税法的政策支持

根据2018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

1.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1)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

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3)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见下图)

2018年10月最新个税法中“经营所得”所适用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2) 个人独资企业所谓核定,其中一项即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目前多数税收洼地对虚拟注册的”现代服务业”应税所得率取值为10%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2、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