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9-08-09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问: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审计账户征收和批准征收两种,采用批准征收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2008年第30号,以下简称“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SE所得税(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也明确了与批准征收。
问: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征收?
答:“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给予企业所得税批准并征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设立账户;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的;
4。尽管建有帐簿,但由于帐簿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查帐;
5。有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
6、申报税基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问:哪些纳税人不适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下列企业不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优惠的企业小型和微型利润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收、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证明、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认证;
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包括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等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问:有什么办法可以批准这批藏品?
答:批准征收税款有两种方式,即“经批准的应纳税所得率”和“批准的应纳税所得税率”。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总收益可以正确核算(核实),但总成本不能正确核算(核实);
(二)费用和费用总额可以正确计算(核实),但总收入不能正确计算(核实);
(三)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推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总额。
2。纳税人未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税率纳税的,应当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如何计算纳税人按“核定应纳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税率?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所得税数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课税入息=应课税入息x应课税入息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所得总额减去非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免税所得额
上述公式中的“总收入”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包括货币来源和非货币来源获得的收入。
问:税务机关批准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行审核;
(二)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固定费用支出率批准的;
三。根据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进行计算或验证。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批准。
如果上述方法中有一种不足以正确评估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金额,则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以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从高层次进行检查。
问:不同行业的所得税税率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各行业的应纳税所得税率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注:本表所列行业按《国家经济产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问:多行业纳税人如何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答: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办法,无论其营业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要业务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率。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主营业务项目(业务)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NGU。
问:纳税人如何调整应课税所得率或应缴税额?
答: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税率或者应税金额。
主营业务项目(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当年结算时变更后的主营业务项目(业务)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税收政策调整影响纳税人负担税率的,可以由纳税人申请调整,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调整,调整结果公开实施。
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通知前,应当按照原批准的应税金额或者应纳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调整通知后,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计算多征或者少征的税款,在以后的申报期内予以扣除或者退税。
问: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确定后能否改变?
答:一旦确定了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在纳税年度内原则上不会有变化。除以下情况外:
1。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符合因经营条件变化而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2、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问: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如何申报所得税?
答: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税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款,确定纳税人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税款,并在年底缴纳税款。预支办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的实际应纳税额,并预付税款。难以按照实际数额预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上年应缴税额的1:12或者1+4的比例,或者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办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者年底纳税时,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B类)的每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办法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缴所得税数额”办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可按前一年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或以主管税务当局批准的其他方式,在确定应付所得税之前,按月或季度预缴税款。
2。所得税应纳税额确定后,扣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确定以后月份或季度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乙类)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3。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实际经营数额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税金额超过核定经营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应当按照报税金额缴纳;报税金额低于核定经营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应当按照核定经营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缴纳。
问:征收企业核销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
是的。经批准征收的企业清算,按照企业清算所得税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备案。
问:授权征用企业是否需要汇款支付?
答:不需要。
问:特准征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是的。根据2017年第43号文件规定,核准或审计开户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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