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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的第二大税种, 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政府减政放权力度不断加大, 对市场经济主体减负增效增后劲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 也给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从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与目前存在问题出发, 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 提出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建议。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以及改进建议


一、推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优势


1. 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收成本较低

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需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额或按应纳所得税额按期缴纳税款即可, 尤其采用核定税额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不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减少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同时, 企业采取核定税额征收方式, 不用聘请会计人员, 由于实际核定征收的小企业居多, 节省的会计人员的工资足以缴纳税款, 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财务压力。另外, 实行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企业检查, 一定程度减轻了企业负担。对税务部门而言, 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后, 尤其是核定税额方式的, 税额一年内通常不会变更, 只要企业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后续管理工作较少, 极大减轻税务机关工作压力。


2. 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利于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税收风险相对较小, 税收收入占比很少但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80%以上的中小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有利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 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 持续提高所得税管理水平。


3. 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助于减轻税务机关管理风险

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文件, 税务部门有义务辅导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 但税务部门不是会计主管部门, 加之日常工作繁忙, 税源管理部门中懂会计、精所得税管理业务的人员少之有少, 难以完成辅导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管理, 无形中增加了税收管理风险。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工作压力, 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4. 所得税核定征收法律依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对应设置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总局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核定范围和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所得税核定征收随意性较大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多种因素, 和同一区域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参照对比, 进行分类逐户核定。但现实工作中, 参照核定情况较少, 一般按最低标准核定, 这与企业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纳税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根本利益, 长此以往, 这种核定征收方式极易形成税务部门的特权, 对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 核定额度的减少就是变相的税收减免。


2. 所得税核定征收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而它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利润, 如若所有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没有企业之间的差异, 统一按照同一标准同一额度核定征收, 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 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大范围推广可能引发负面影响

核定征收不管企业是否亏损, 均应缴纳税款, 对于有些实际经营中确实亏损和因没有业务长期零申报的企业, 会加重其财务负担, 引发纳税人的不满。另外, 大面积推行核定定额征收后, 会造成一部分会计从业人员失业, 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4. 所得税核定征收一定程度上加大管理风险

首先, 会造成税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弱化, 不利于监督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其次, 核定定额方式简单粗放, 极易掩盖真实的税源情况, 与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促进税收现代化相违背, 不利于税收监管。再次, 对一般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与增值税管理之间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若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对一般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应的增值税管理也应同步采取相应的措施, 否则对两个税种的管理会自相矛盾。


三、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改进完善的建议


1. 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与纳税服务并重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共同构成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 是税收工作的“双核”, 两者在税收工作中承载着实现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基础职能。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之间的关系, 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提升税源管理质效、优化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作用, 更好地推动税收整体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2. 所得税核定征收应加强税收征管廉政风险防控

加大执法检查和督查力度, 逐步实现了所得税征管“人为管税”向“风险管税”的转变, 促进了税务部门和税务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从税, 对于大搞“关系税”、“人情税”, 违规扩大征收范围、擅自改变标准、工作流于形式的, 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问责。


3. 所得税核定征收应建立征收方式鉴定管理长效机制

加大企业检查和税收督促力度, 对核定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建立企业税收跟踪调研长效机制, 完善调研指标体系, 做好企业税收监测分析, 准确掌握和了解所得税征管动态和企业经营状况, 引导企业自觉依法纳税。再根据对纳税人跟踪监测情况, 对核定征收适时作出调整, 满足条件继续核对征收, 不满足条件的及时调整征收方式。


4. 所得税核定征收应形成社会合力, 建立协税护税新体系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和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确定以税务机关为税务工作核心主体的同时, 更应注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强化税收数据分析比对, 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形成综合治税社会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