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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免征额、税收优惠中的时间规定及投资项目或择业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关于税收筹划,荷兰国际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指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1]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通过上述文献,我们可将“税收筹划”简单概括为,它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企业应缴税款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在于其“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在国外,税收筹划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税务行为。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决策之前,为了使成本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通常会聘请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融资方案进行税收筹划。而在我国,税收筹划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没有得到广大纳税人的重视,关于税收筹划的理论也不尽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更多的个人成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与此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广大纳税人的重视。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及意义

目前还有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干扰了经济秩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快速发展,许多纳税人已经知道要通过采取积极、合法的手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在经济发展的关键转型期,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收支出,使其收益最大化。

在顺应立法意图的前提下,纳税人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资金流出或本期资金的流出,使纳税人节约成本,减轻税收负担,有利于纳税人的长远发展。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制定合理的个人理财方案,需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避税、节税等概念。为制定良好的税收筹划方案,纳税人会有意识地钻研财政、税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的法律政策,掌握一定的筹划技巧,这会使纳税人提高理论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款的行为。

印度尼西亚的财税专家N·J没各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无非就是纳税义务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对纳税人的税务活动进行合法合理的统筹,从而使纳税人的收益最大化[3]。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能有效地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几种税收筹划的方法和策略(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利用免征额进行税务筹划

个人所得税中多个应税项目都规定有免征额,在具体征管过程中,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及不同的应税项目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可扣除免征额,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纳税。因此,纳税人可利用有关的规定来筹划自己的收入,从而达到不纳税的目的。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之一。

实例1:

某业主有一套面积为120m2的闲置空房,该房屋地处一所重点高中附近。近几年,由于父母们普遍望子成龙,导致高考前房屋租赁供不应求,每年的3~6月房屋租金高涨,月租金1 800元,9~12月月租金仅为600元,而寒假和暑假则无人租赁。如此房主每年实际收取的租金有9 600元,假设相关税费为0。

按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可从月租金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有3项,一是定额或定率减除的费用;二是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相关税费;三是出租人发生的修缮费,若能提供有效、准确的凭证,证明纳税人负担了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则允许扣除此项费用,但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当月租金收入小于4 000元时,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月租金收入―800―相关税费-修缮费(以800元为限)]×20%

筹划前该业主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1 800-800)×20%×4=800(元)

利用财产租赁所得与免征额的规定,我们可以为该业主筹划几种纳税方案。

方案一 若3~6月与9~12月承租人不变,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将租赁期由8个月延长为12个月,收取的房屋租金总额仍为9 600元,但每月租金均为800元,没超过免征额,不用纳税,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800元。

方案二 若3~6月与9~12月承租人不同,此时由于9~12月每月租金为600元,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也不用筹划;而3~6月月租金超过免征额,应该纳税。但如果将3~6月的房屋租赁合同由4个月延长为8个月(从1月到8月),这样每月租金由1 800元降为900元,应纳税额为160元[(900-800)×20%×8],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640元。

方案三 该业主如果在当年对房屋进行修缮,则应将修缮费列支在租金较高的月份,然后采取延长租期的方法,使3~6月的应税收入也不超出免征额,从而达到不纳税的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中的时间规定降低税负

税法中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房产所取得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不急需资金,自用4年转让就不如自用满5年之后再转让合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捐赠的税收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捐赠有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等项目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税前扣除[4]。二是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批准,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捐赠支出的筹划,关键在于如何使捐赠支出最大化,同时又尽量使应纳税额控制在承受范围内,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捐赠扣除限额。

第一,若纳税人的所得为一项,可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多次安排捐赠数额。

实例2:

张教授2012年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有15 000元,4月份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了5 000元。这样张教授当月

扣除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5 000-3 500=11 500(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1 500×30%=3 450(元)

扣除捐赠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1 500-3 450=8 05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 050×20%-555=1 055(元)

筹划分析:张教授4月份实际捐赠5 000元,大于3 45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扣除3 450元,差额1 550元仍应纳税。因此,如果张教授将捐赠分两次进行,4月份捐赠2 500元,5月份捐赠2 500元,那么实捐数额就可全部在税前扣除,即

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5 000-3 500-2 500)×20%-555=1 245(元)

同理,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也应为1 245元。

因此,张教授4~5月份共缴纳个人所得税=1 245﹢1 245=2 490(元)

而在筹划前,张教授5月份的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5 000-35 000)×25%-1 005=1 870(元)

4~5月份纳税合计=1 055+1 870=2 925(元)

筹划结果:张教授的应纳税额从2 925元降低到2 490元,减少了435元。

第二,若纳税人的所得为多项,应将捐赠分散在不同的应税项目中进行;若纳税人同期所得适用的税率高低不等,则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实例3:

李先生2012年5月份取得各项收入共22 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约为9 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 000元,稿酬收入约4 000元,李先生热心公益事业,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6 000元。

如果李先生用特许权使用费向希望工程捐赠6 000元,则其5月份纳税情况如下:

工资、薪金应纳税额=(9 000-3 500)×20%-555=545(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 000-800)×20%×(1-30%)=448(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前允许扣除捐赠=10 000×(1-20%)×30%=2 4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10 000×(1-20%)-2 400]×20%=1 120(元)

李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45+448+1 120=2 113(元)

筹划分析:如果李先生精心筹划,根据各项应税所得扣除限额分别从3项所得中拿出相应的数额进行捐赠,则

工薪所得扣除限额=(9 000-3 500)×30%=1 65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 000×(1-20%)×30%=2 400(元)

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 000-800)×30%=960(元)

扣除限额合计=1 650+2 400+960=5 010(元)

这样,李先生可用工资所得捐赠1 650元,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捐赠2 400元,其余1 950元用稿酬所得捐赠,3项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限额为5 010元。经筹划后,李先生纳税情况如下:

工薪所得应纳税额=(9 000-3 500-1 800)×10%-105=265(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10 000×(1-20%)-2 400]×20%=1 120(元)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 000-800-960)×20%×(1-30%)=313.6(元)

应纳税额合计=265+1 120+313.6=1 698.6(元)

筹划结果:显而易见,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扣除限额得到充分利用,李先生少纳税414.4元(2 113-1 698.6),减轻了个人的税负。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优惠中的投资项目或择业项目降低税负

当个人用闲置资金购买债券时,购买公司债券取得的利息应按规定纳税;购买国债或国家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韩雪.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0-12.

[3]于前.我国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理论分析[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6(5):37-38.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