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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及解散条件

发布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设立投资方签订的独资企业;

  (2)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3)企业居住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业务需要经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

  申请更改提交的文件

  (1)投资者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业务需要经本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如果更改名称,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如果您更改住所,您应该在进入新住所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如果房屋产权证书或产权证明书或说明书)改变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居住地,则在进入新居住地之前,应向移民局登记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注册地被接受,原注册机构应将注册文件移交给移民登记机关。

  3.如果投资者被更换,将提供新负责人(一英寸和两张照片),身份证明和简历的照片。

  4,经营范围变更,业务变更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申请变更登记。

  5.如果营业期间发生变化,应提交相关材料。每年印刷业务期间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提前1天标明。 [1]

  9取消注册编辑

  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投资者决定解散;

  (2)投资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解散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或清算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者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二)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退还营业执照和公章。 [1]

  10年检验编辑

  主要检查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营业场所是否与批准的企业名称和营业场所一致;是否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方法从事业务;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更,是否有租赁,变更,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符合法律规定。时间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资料。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个人独资企业年度检查文件

  1.年检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1]

  11企业所得税编辑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照现行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累进超额税率(附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期间)销售收入*收益率=160220.09 * 5%=8011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快速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