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追征期限(漏税追征期限)
作者:伍少杰 发布时间:2022-03-28 02:12:02 点赞:次
1.网站纠错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其在非主观状态下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笔误等原因导致。
3.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个人纳税人未进行个人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4.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被追征税款除了是税务局的原因不需要加收滞纳金外,其他情况都是在追征税款的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
5.1和2属于一般情形,追征期为三年;3属于特殊情形,追征期为五年。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八月十六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欠税追征期限(漏税追征期限),如何才能表达
1.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明确解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有的以《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日期作为税务机关发现之日;也有的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时间为税务机关发现之日;有的以《已证实虚开通知》的时间为税务机关发现之日。
2.因税务机关责任或纳税人计算失误等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其追征期的计时终点就是其税款性质转变为欠税的当天。这种情况例如:纳税人通过设置账外账的形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且已经进行自查补税申报,迟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已经向纳税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迟迟不予缴纳。
3.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
4.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5.税务机关在不应中止检查时中止,应视为终止税务检查,继续计算追征期限且不适用无限期追征。
二、欠税追征期限(漏税追征期限),如何读懂
1.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款三年或五年的追征期限,也规定了可以无限期追征的情形。
2.未缴少缴税款是因税务机关责任或是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税款,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必须依法予以确认。
3.《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一旦未缴少缴税款被税务机关确认后,其税款性质就由过失、失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转变为欠税。
4.责任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5.第对于已经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局应当无限期追征。本案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税务检查中止后。
6.网站纠错编者按:税款追征期问题是税务争议领域中一个焦点话题,其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是否还可以追征的问题。为了避免被滥用,税法对失误有较为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