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公司如何纳税(今日/商讯)
作者:陈大朋 发布时间:2022-11-02 20:40:10 点赞:次
家族信托以其具备风险隔离、优化家族财富管理的特点,一直为人关注。在我国,以货币资金为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不在少数。本文拟介绍家族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功能,并分析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及信托财产收益分配的相关税务影响。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委托人通过信托交付于受托人的财产,及受托人管理该财产而产生的财产。信托具有财产风险隔离的功能,即除非另有规定,不得对信托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类,应遵守《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设立后家族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与一般信托无异。
(一) 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也不是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是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九民纪要》亦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了《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例如,根据(2020)沪执复10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上海金融法院的裁定,认为涉案财产虽然登记在安信信托的名下,但信托财产独立于安信信托固有财产,除非适用《信托法》第十七条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对于涉案财产的冻结,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信托财产的财产权益比较特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相关权利及其风险隔离分析,如下表所示:
(二)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风险隔离分析
当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时,信托亦具有财产风险隔离作用。根据《信托法》,当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时,委托人因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是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若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唯一受益人,不排除委托人利用信托进行资产风险隔离,从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委托人可以不设立信托,直接委托专业机构,如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而获得收益,并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实现财富传承。如美国可撤销inter vivos trust,对委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委托人的债务人可以主张用于清偿债务。此外,在委托人对inter vivos trust有撤销权,或受托人向委托人分配信托收益有自主权时,委托人的债务人可以主张以信托财产清偿债务[4]。
因此,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在一定情形下有可能成为隔离风险的通道,尤其当委托人预知设立信托后负有潜在债务时。
(三)家族信托之风险隔离
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与一般信托同。委托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通过信托转移至受托人,可借由受托人理财的专业能力,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除了信托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合法有效成立的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其所有权人不是委托人,也非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收益将基于信托,分配予受益人。
家族信托通常存续期限长,信托人需长期持续经营。若信托人经营不善,被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信托终止,家族信托将存在不稳定因素。针对信托公司,《九民纪要》提出对信托公司自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须强化善意执行理念,优先采取有利于信托公司经营的执行措施。该等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无直接影响,但有利于信托的有效运营。
由于家族信托无特殊的税收政策,税务处理各有观点,众说纷纭,尤其是委托人通过信托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是否为应税范围;家族信托架构下,受益人收到收益征税逻辑是什么?下图为家族信托简图,为分析税务处理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