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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为什么可以避税避债(实时/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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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四斌 发布时间:2022-10-24 06:01:18 点赞:


核心内容:在家族财富传承业务中,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是很重要的传承工具。近年来也很多客户关注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应用,并且咨询它们在传承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主要是安全性问题。毕竟,家族信托的门槛比较高,而通...


在家族财富传承业务中,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是很重要的传承工具。近年来也很多客户关注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应用,并且咨询它们在传承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客户问得最多的问题主要是安全性问题。毕竟,家族信托的门槛比较高,而通过保险传承的客户一般也是配置大额保单,所以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资金是否安全。


接下来,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怎么办?


这几年陆续有金融机构暴雷,也时不时能看到一些理财产品无法兑付、投资无法收回的新闻,大家在资产配置的时候就比较关注安全性问题。


例如,大额保单或保险金信托的配置基本是一项长期的规划,经常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客户可能会担心一个问题: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其购买的保单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看《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即保单)会有其他保险公司接手,没有保险公司接手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上述特点,是人寿保险合同安全性的最核心体现。


保单可以“避债避税”吗?


不能。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因此“避债避税”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论是保险还是信托都不能“避债避税”。


当然,不能“避债避税”并不是人寿保险或家族信托的安全性问题,而是“避债避税”的想法和行为本身的问题。


之所以有这种误解,是因为保险或信托在一些情形下可能不被执行或者可能免税,但这跟“避债避税”是两码事。


符合条件的保单可以实现直接传承,而且免税


如果客户想要将一定的财产在其身故后留给某位家人,可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同时把该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凭保险合同、死亡证明等就可以直接获得保险金。


该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不用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和税。


当然,这是法律规定,不存在“避债避税”的问题。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保险金在3种特殊情形下也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分别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可见,受益人的安排和设计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客户通过保险(常用的是终身寿和年金险)做财富传承规划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关注这个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不仅可以实现直接传承,而且该笔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


这种传承的安排可以直接实现传承,避免了可能有的争议或诉讼,而且免税。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来说,通过保险传承是一种确定性的安排,这也是人寿保险安全性的一种体现。


保单是否会被强制执行?


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并不统一。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5年发布)提到: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执行法院应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要求协助的具体内容。


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年发布)则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生命权利益,因此将投保人退保作为执行的前提条件,以避免被保险人的人身法律关系受损。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中提到,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因此,从人寿保险合同是否会被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要客观看待人寿保险合同的安全性,甚至也要“分地区”看这个问题。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根据《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因此,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客户的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而且如果客户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未来也不会作为其遗产。


此外,信托财产也独立于信托公司的财产,不受信托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法律依据是《信托法》第16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是家族信托具有安全性的根本原因。


信托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述4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下信托公司一般也不会接受该信托财产,所以其实实践中很少。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其实是合理的,与信托财产相比,一般情况下金额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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