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产品可以开专票吗(销售方开普票免税)BRR
作者:王长河 发布时间:2022-05-18 23:53:52 点赞:次
【情景实例】
近日,财务会计小赵向12366资询到:“企业销售免税商品,但经常出现顾客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这种免税商品对一部分顾客开具增值税专票,一部分顾客开具免税税票,会有哪些问题吗?”
【风险性画龙点睛】
操作实务中,许多经营者为了更好地多抵税金,会尽量向上游客户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乃至在购入免税新项目时也规定开增值税专票。依据要求,除开国有制粮食作物等特别新项目外,销售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销售免税货物时,假如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按照税率全额的计税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给予惩罚。
必须留意的是,一般情形下经营者购入免税新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税,可是针对农牧业企业经营者销售免税农业产品,开具的农产品销售税票或是回收税票,购方可以测算抵税进行。
除此之外,实例中提到的“给一部分顾客开具增值税专票、一部分开具免税税票”的方法并不可取。依据税务[2007]127号要求,经营者一经舍弃免税权,其生产制造销售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公司均应依照税率缴税,不可挑选某一免税新项目舍弃免税权,也不可依据不一样的销售目标挑选一部分货物或劳务公司舍弃免税权。
【现行政策画龙点睛】
一、《国税总局有关加强免税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通告》(国税函〔2005〕780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可开具专用发票(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销售免税粮食作物以外)。如违规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率全额的征缴增值税,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给予惩罚。”
二、《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全方位拉开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示范点的通告》(税务[2016]36号)《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示范点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顾客本人销售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
(二)适用免税增值税要求的应税个人行为。”
三、经营者一经舍弃免税权,其生产制造销售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公司均应依照税率缴税,不可挑选某一免税新项目舍弃免税权,也不可依据不一样的销售目标挑选一部分货物或劳务公司舍弃免税权。”
四、《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免税贮备黄豆增值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14〕38号)要求:“一、《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粮食作物公司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要求的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应用领域由粮食作物扩张到粮食作物和黄豆,并可对免税业务流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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