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当日/解读)
作者:赵保民 发布时间:2022-10-13 16:10:06 点赞:次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列入指导性检查项目。此项工作在全国已连续开展数年,在部分行业取得过一定的成绩,但对生产、经营所得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成效不能令人满意。
一、造成生产、经营所得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与税务检查绩效低微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
(一)所得项目特具风险可能
从《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十一项个人所得分析,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简称“两项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因此,理论上两项所得在纳税申报方面,不论是预缴还是汇缴,涉税风险较其他九项所得要高得多。
(二)相关法规缺失或缺限
1、两项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在申报和管理上有很大的差别。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相当详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但全国就没有对上述两项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定完备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也没有像企业所得税管理那样制定复审管理办法,加大了该两项所得的涉税风险。
2、发布较早目前仍全文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16号)没有明确关于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汇算清缴的规定;最近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也只是明确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没有明确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与这些文件文件直接相关的前文也没有相关规定。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年度自行申报实质就是高收入者对两项所得的汇算清缴。
3、全国有许多省级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要求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办理汇算清缴,排除了核定征收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究其根源,应是许多省市在发布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时,套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这一方面造成了征管真空,另一方面事实上鼓励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健全账务完善核算,不利于纳税人的健康发展、做大做强,为此类投资者做大做强后的税务管理留下暗伤。
(三)区域、行业执行政策不统一
为减少征纳双方矛盾,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区间下限,被动执行应税所得率。直接导致高利润行业主动选择核定征收,影响了两项所得汇缴与自行申报管理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再如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管理,全国就没有系统统一的可操作管理办法。政策的不统一以及行业核算的混乱,也导致两项所得汇缴管理产生诸多问题。
(四)信息网络支撑不足
1、因目前“金税三期”网络平台尚未建成,个人异地取得的两项所得在税收监控管理上缺少信息网络支撑。如果以税务机关代开门临发票结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即使是本地所得者也往往不会将收入合并办理汇缴申报,更鲜有核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给税务机关的检查带来难度。所以尽快建立覆盖企业和自然人的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纳税识别号为管理手段的个人及家庭税收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势必对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缴申报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产生积极影响。
2、税务机关需加强风险识别模型建设。2014年10月,抽查某县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前三季度预缴申报表发现,填报的已预缴税款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税款不一致,风险企业占抽查企业总数超过10%,基本上都是小微企业。而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尚未建立自动识别虚假申报已预缴税款的风险管理模型。
(五)税率级差等申报风险长期存在
1、核定征收的两项所得个人所得税在预缴与汇算清缴中,以及两项所得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中的税率级差问题,长期被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忽视。
以某县个体工商户XLX大酒店为例,2014年月定额50万元,月定额个人所得税7500元。当年停业装修2个月,门临开票申报31.2万元。全年申报营业收入531.2万元,月度按1.5%的附征率核定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全年预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8.0万元。按照江苏省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餐饮业最低应税所得率8%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2.5万元,年度应申报个人所得税13.4万元,应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4万元。事实上,该个体工商户既没有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业主也没有办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这种情况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私营合伙等个人所得税企业中同样普遍存在。
核定征收两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或高收入者年度自行申报的级差税收计算方法可以表示为:
应补申报个人所得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已预缴税款;
或:应补申报个人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已预缴税款。
2、其次,核定征收的两项所得业主在办理年度汇缴申报时,业主、办税人员与税务机关的管理员往往不知道如何填报年度申报表。除了上述不办理申报情形外,另一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根据已纳个人所得税倒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办法办理年度申报,少申报收入或成本费用总额,导致实质上的少申报缴纳级差税收。同样,此类业主在办理年度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时,也多有采用这样的方法零申报。
在没有清楚认识级差税收,不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情况下,核定征收两项所得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补缴税款历年几乎为零。以江苏省某地级市为例,今年高收入者申报人数1.39万人,补申报税款1532万元,其中两项所得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人数只有10人,补申报税款4.8万元,而核定征收两项所得者自行申报人数为零。
二、指针上述问题,为贯彻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改变历年来日常管理与检查薄弱状况,建议除了加强对查账征收两项所得检查外,重点做好对核定征收两项所得的检查:
1、在总局尚没有相关文件出台的情况下,各地可试行制定汇缴与复审管理办法,加强后续管理,配合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工作。
2、重点关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较高、有级差税收的核定征收两项所得者,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以设定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业主。
3、关注对有两处以上生产、经营所得者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者的检查。
陈秀井,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地方税务局,天和智库(北京)经济研究所专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