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1%延长至年底(近期/理解)
作者:任海池 发布时间:2022-10-03 03:45:51 点赞:次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疫情防控期间,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持续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疫情防控捐赠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快递收派和电影放映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有5项涉税政策可延期。税收数据显示,2020年,相关政策共惠及深圳超过24万户(次)纳税人,合计减税金额超过80亿元。
此次发布的《公告》显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深晚记者梳理发现,去年5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提到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广告业、娱乐业缴费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进一步释放减税降费红利。据深圳市税务局统计,去年5月申报期,深圳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2亿多元。
此次发布的《公告》还显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