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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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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明 发布时间:2022-10-02 14:16:32 点赞:


核心内容:日前,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政策问答一、文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答: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起...


日前,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政策问答

一、文件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起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起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文)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

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有哪些?

答: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三、被征地人员确定的条件是什么?

答:被征地人员的确定与《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即按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四、被征地人员享有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区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贴(正在享受市有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除外),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实现跨区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就业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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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五、被征地人员享有哪些社会保障政策?

答:被征地人员落实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生活补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延长缴费和一次性缴费补贴相关标准与《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沪崇府发〔2017〕18号文)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六、征地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流程是什么?

答: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农保中心完成核定后,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在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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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取消核定征收,当日理解

七、修订后的办法从何时起实施?

答:修订后的办法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向上滑动阅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文件

沪崇府规〔2022〕2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

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指导原则)

适应本区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人员积极就业。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多渠道筹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机制,提高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障费用的用途与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可计入征地成本。

第六条(被征地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七条(就业培训)

(一)就业阶段人员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后,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补贴(正在享受市有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除外),区财政配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二)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三)就业阶段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就业阶段人员实现跨区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第八条(就业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的,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二)生活补贴费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36个月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3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36个月的,征地单位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补贴费,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标准按照当年度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确定。

征地单位应当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崇明分中心一次性缴纳就业阶段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在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由政府给予50%的补贴。

(四)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期间,在单位就业的,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灵活就业的,政府给予个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政府给予个人一次性补缴额50%的补贴。

第九条(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险)

(一)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征地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同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承担。其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所需资金从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中支出;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为其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0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二)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就业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此执行。

(三)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社会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生活补贴费,再办理土地处置的手续。

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社会保障费用和生活补贴费支付协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公安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规划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农保中心完成核定后,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备案。

在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凭备案证明,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侵占、挪用社会保障费用或生活补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征地养老人员)

本办法实施前由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按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施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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