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农产品抵扣税收政策)BVO
作者:高晓康 发布时间:2022-05-21 00:28:17 点赞:次
最先,大家了解一下什么叫农产品。
公司购买农产品的路径具体有下列四种: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上购买农产品
2、从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水果、新鲜蛋肉)的经营者手上购买农产品
3、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进免税政策粮食作物和食用植物油
4、进口的农产品
下边大家来一一剖析这四种状况下公司购买农产品怎样抵扣进项税。
农业生产者包含从业农业的部门和农业生产者本人,从业农业的企业包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二种。从不一样种类的农业生产者手上购买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各有不同。
1.从从业农业的企业购买农产品,无论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因为《增值税暂行规定》中要求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增值税。因而销货方理应出具的是免税政策的普票,购方公司依据从销货方获得的普票上标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2.从农业生产者本人手上购买农产品,一般有这两种方式获得税票,一种是农业生产者本人根据税局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一种是购方出具农产品回收税票。不论是哪一种状况,公司可以以获得或是出具的农产品市场销售或是回收税票上标明的买价,以9%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免税蔬菜水果商品流通阶段增值税相关问题的通告》(税务〔2011〕137号)、《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免税一部分新鲜蛋肉商品分销阶段增值税现行政策的通告》(税务〔2012〕75号)2个文档的要求,从业农产品厂家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一部分新鲜蛋肉商品,享有免税增值税现行政策。
但与此同时《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相关制度的通告》(税务【2017】37号文)第四条要求:经营者从厂家批发、零售阶段购进适用免税增值税现行政策的蔬菜水果、一部分新鲜蛋肉而获得的普票,不可做为测算抵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换句话说,经营者厂家批发、零售免税政策农产品,在厂家批发、零售阶段已经享有了免税增值税的政策优惠,那麼中下游获得了免税政策的普票,就无法再测算扣减进项税额了。
除非是,销货方经营者舍弃免税政策,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才可抵税进项税额。
简而言之,零售阶段,总要有些人来交增值税。
倘若销货方确实舍弃享有免税增值税的政策优惠,那麼购方怎样抵税进项税额呢?
1.假如销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则市场销售农产品出具9%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麼购方以获得的专用发票抵税9%的进项税额。
2.假如销货方为小规模,则需用到税务申请办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办理开具的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按照《简并增值税征收率相关制度的通告》(税务【2017】37号文)第一条中的要求,从依照简易征收按照3%增值税率测算交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数额和11%(依照新政策该征收率已调节为9%)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从37号资料的要求看来,假如销货方为小规模,彼此关联好得话,销货方舍弃免税政策,或是很实惠的。
必须留意的是,从小规模处获得的增值税普票,不可以做为测算抵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国税总局有关加强免税增值税货品专用发票管理方法的通告》(国税函〔2005〕第780号)中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市场销售免税政策货品,一律不可出具专用发票(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市场销售免税政策粮食作物以外)。换句话说尽管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享有了免税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可是仍然可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麼公司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进粮食作物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能够抵税进项税额呢?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粮食作物公司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告》(财税字(1999)198号)第六条要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制造、运营企业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进的免税政策粮食作物,可根据销货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标明的营业额按13%的扣除率测算抵税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政策食用植物油,不可估算抵税进项税额。
在校则中必须注意的有二点:
1.通过我国2017年~2019年的三次税率调整,此条中13%的扣除率现在已经调节为9%。
2.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进的免税政策食用植物油即使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估算抵税进项税额。
公司进口的农产品,获得中国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的,以中国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开展抵税。不然不予以抵税进项税额。
以上为公司根据四种不一样方式购买农产品时进项税额的抵税方式,但此外,有关购买农产品进项税额怎样抵税的问题还有一个独特要求:
《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在一部分领域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准扣减方式的通告》(税务〔2012〕38号)中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态乳及奶制品、酒及乙醇、食用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列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准扣减示范点范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不是用以生产制造以上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依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准扣减示范点实施细则》(配件1)的要求抵税。
38号文的特别要求只对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态乳及奶制品、酒及乙醇、食用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外的经营者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标准增值税的相关要求抵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实际的核准方式,请各位参照38号文的配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准扣减示范点实施细则》。
此外尤其要留意的是:
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示范点期内,经营者购进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3%征收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农产品税票上标明的工程款以9%的税率计算扣减进项税额。
经营者购进农产品既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3%征收率货品又用以生产销售别的货品服务项目的,理应各自计算用以生产销售或授权委托委托生产加工13%征收率货品和别的货品服务项目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各自计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中国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回收税票或销售清单上标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测算进项税额。
从农业生产者手上选购的农产品以获得的农产品销售清单或是销售清单上标明的工程款,依照9%的税率计算抵税。
从厂家批发、零售农产品的经营者手上选购的免税政策农产品,假如销货方已享有免税,出具的是普票,购方不可以再测算抵扣进项税;假如销货方舍弃免税政策特惠,出具了专用发票,购方可以依照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工程款乘于9%的税率计算抵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均按9%的税率计算抵税)。
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入的免税政策粮食作物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照专用发票上标明的工程款乘于9%的税率计算抵税;可是从国有制粮食作物销货公司购入的免税政策食用植物油即使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估算抵税进项税额。
公司进口的农产品,以中国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型交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开展抵税。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液态乳及奶制品、酒及乙醇、食用油的,实际参考税务〔2012〕38号资料的要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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