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税收征收期(2021增值税1%税率截止日期)FF
作者:马玉坚 发布时间:2022-05-16 17:18:20 点赞:次
有人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长不就是什么时候缴税吗?这有何难了解的,也就是申请纳税的时长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简洁的业务流程中非常好明确,交货货品或是服务项目,发票开具日和收付款日便是纳税义务发生日。但现实生活中五花八门的买卖类型,不一样的清算方式,纳税义务造成时长不一样。不同的税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长也不一样。并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长的明确在税务稽查案子中,也关联着税款滞纳金和处罚,对公司而言尤为重要。
此案中的B公司根据确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长,增值税率从3%变为1%。这也是财合税服务平台最近进行的一个真正新项目实例。这到底是怎么做好的呢?让我们一起看来一下吧。
2017年9月北京市H房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设计新楼盘的消防安装工程以1414万余元分包给北京市A公司,2017年10月A公司又将该工程外包给江西省B公司,2019年12月11日该消防工程验收达标,并进行交货。B公司与A公司因工程项目账款清算纠纷案件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书B公司申诉成功。
财合税服务平台专业团队干预
税务局评定B公司2019年12月11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长,那麼B公司增值税率为3%,而且会造成一年的税款滞纳金,B公司的税收成本费显著增加,对B公司极其不好。这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长的明确,不但影响着税金是多少,还影响着税款滞纳金,及其后面是不是会被税收行政处罚法造成处罚。
因而,在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书面形式合同书且书面形式合同约定了支付日期的,不可以工程竣工验收达标日确定B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长。
三是总发包单位H公司与A公司中间工程结算时间是2020年5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的工程决算时长只很有可能晚于2020年5月20日。因而,依照B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合同约定,B公司得到合同书总价的时间段应当在2020年5月20日之后。因而,财合税服务平台专业团队认为税务局根据B公司合同书具体执行状况,评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长为2020年5月20日后。
税务局根据税务法服务平台专业团队给予的A公司与B公司中间的分包合同、人民法院起效裁决书、及其总发包单位与A公司中间的预算单等材料,评定B公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0年5月20日。B公司增值税率从3%变为1%,也不必交纳税款滞纳金和处罚。
加上,财合税服务平台专业团队从法庭读取的B公司与A公司起诉档案资料,证实了B公司具体仅仅清包工,只得到工地承包业务费480万余元,并并不是合同书和离婚判决书中评定的1100万余元,并获得税务局认同。至此,因财合税服务平台专业团队干预,根据减少计税基础和征收率的方法,取得成功为公司避税65余万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长的确认对公司税金的交纳和税款滞纳金的测算尤为重要。公司在发生税收异议后,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络专业团队干预,解决税务稽查,降低税金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