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个体户(疫情对个体户的影响论文)
作者:许凯华 发布时间:2022-04-11 20:23:09 点赞:次
1.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和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应届毕业生推迟报到、落户等时限。浙江、江苏、山东紧随其后,相关企业的数量都超过100万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2.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积极运用低息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3.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
4.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5.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一、疫情对个体户(疫情对个体户的影响论文),要怎样简述
1.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2.指导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3.就成立时间来看,天眼查数据显示,我国将近一半的制造业企业都成立于5年以内,另外有大约11%的企业是成立15年以上的老字号。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4.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新增优惠利率贷款会议确定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
5.对个体工商户新办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的当场发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
二、疫情对个体户(疫情对个体户的影响论文),要怎么样回复
1.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2.※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
3.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
4.推动个体工商户拓展网上经营,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5.※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服务保障,将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2020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