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细则(营业税收标准是多少)
作者:陆建春 发布时间:2022-03-27 07:17:58 点赞:次
1.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首先解决了过去因纳税人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必须全部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问题;其次还防止了纳税人利用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的情况,有意划分不清楚,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
2.理解该条规定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变化:适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业而是对所有纳税人,这也解决了过去不少没有旅游企业资格实际组织境内外考察的单位差额征税问题。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以下两类费用: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如签证费、保险费等费用均不得扣除。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3.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
4.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一、营业税细则(营业税收标准是多少),怎么样才能认识
1.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
2.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3.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不得扣除。
4.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删除了原旧条例中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向对方,主要是解决应税行为接受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问题,即对纳税人因提供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无论是从接受方处取得的款项,还是从第三方取得的款项,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细则(营业税收标准是多少),如何做读懂
1.从新旧条例表述的对比上来看,似乎有关应税劳务纳税地点发生了重大调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看点7:纳税地点的表述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3.看点5:由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