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签订居间(近期/理解)
作者:蔡胜先 发布时间:2022-12-01 16:28:51 点赞:次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记者近日了解到,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我市一起因为二手房“阴阳合同”交易产生的纠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
买方入住后只认“低价合同”
2015年5月,卖方李某和买方汪某,通过我市某房地产中介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348000元的价格,转让位于芦淞区的一处房产给汪某。
以为“阴阳合同”能避税,双方又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交给监管部门备案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房屋的转让价为160000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约定实际价格仍为348000元。
之后,汪某先支付了40000元给李某,并把130000元购房款转入了监管账户。李某则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将房屋交给了汪某使用。
然而,让李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汪某住进房子后,麻烦出现了。汪某认为,交给监管部门备案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是李某自愿放弃了最开始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348000元,选择以160000元成交。因此,在自己已经支付了170000元的情况下,李某应该无条件配合完成房屋过户。
而李某则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一直是348000元,签订的《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只是用于避税,如果汪某不支付剩余的费用,不会协助汪某过户。为此,双方走向了法院。
法院裁定“低价合同”无效
2018年,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后面签订《株洲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避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160000元,不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应当认定为无效。汪某应当按照第一份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转让价348000元,履行付款及缴税义务,李某再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此,汪某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汪某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近期,省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汪某的再审申请。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新闻链接】二手房买卖签“阴阳合同”并不能避税
根据我市规定,税务部门审核二手房转让的应交税金额时,是根据双方网签备案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和税务部门计税系统评估价中的高者计税。
具体到上述案件,双方虽然在备案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为160000元,但在税务部门的计税系统中,评估价为328400元。也就是说,即使该房屋以160000元的价格转让,仍要按328400元的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