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张绮曼 发布时间:2022-03-30 17:38:33 点赞:次
1.第二十一条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2.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怎样释义
1.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2.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4.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5.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6.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7.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第十一条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二、营业税实施细则(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怎么才能定义
1.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2.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4.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第一款第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
5.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