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收到的政府补助所得税)
作者:陈柳光 发布时间:2022-03-29 14:14:16 点赞:次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2.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后,筹建期就算结束了,筹建期间也就需要计算为正常的经营期间了,需要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可能对筹建期间的亏损弥补产生不利影响。
3.这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交易并非企业合并,该交易发生时会计上只影响相关资产科目,对会计利润并无影响;税法上固定资产只有在以后计提折旧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交易发生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收到的政府补助所得税),怎么才能表达
1.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也就需要计算为正常的经营期间了,需要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可能对筹建期间的亏损弥补等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取得收入前按照规定可以不计算为经营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3.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二、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收到的政府补助所得税),怎么总述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额为35万元〔(400-50)÷10〕。
2.该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计税基础500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45万元〔(500-50)÷10〕。
3.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2018年填报该表时,纳税调减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