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涉税问题)
作者:张啸雷 发布时间:2022-03-25 11:09:13 点赞:次
1.财税[2008]142号文件仍然有效,并明确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非国有企业可以参照财企[2002]313号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属于非独立法人的企业组织,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并入总公司汇总缴纳,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
2.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基于优惠政策的享受或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有将部分分公司转变为子公司的需要。
3.(以上5点为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款规定)分公司转变子公司,属于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形。分公司变子公司,不属于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或企业合并。
4.分公司变子公司,明显不属于公司分立。无论分立后权属结构为子公司或孙公司,都属于依法分立形式,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企业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必须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独立核算是指企业单独建立会计账簿,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单独进行盈亏计算;分公司一般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子公司主要是指被总公司控股的分支企业,是这个分支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无偿转让资产,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涉及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涉及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产生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属于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判断要件通常来说,将分公司直接变更为子公司,企业需要先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再注册成立子公司。
7.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对价包括股权支付额(分立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其他非股权支付额(现金、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8.如果原分公司还有负债,甲公司需要与分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协商,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由子公司承继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一、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涉税问题),要怎么样界定
1.新股的计税基础按照分立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作为新成立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有几种可能:被分立企业(原总公司)100%持股;被分立企业(原总公司)股东按照在被分立企业的持股比例,继续持有新设立的公司股份;如果是被分立企业股东,作为新设立公司的股东,则属于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对价。关于公司分立征免契税问题。
2.结果判断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3.而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甲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决定将乙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由甲公司100%持股,以乙公司现有的资产、负债(内部往来除外)的净额为投资额。作为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属于公司分立。
5.公司分立的结果应该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分公司变子公司的情形中,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不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而是被分立企业本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乙分公司现在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如果独立为子公司,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从而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6.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款: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公司分立涉税问题(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涉税问题),怎么领悟
1.再方案方案二都可以适用于财税[2009]59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分公司转为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公司转为子公司,属于企业分立,涉及到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股东的会计处理。
2.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在上述案例中,判断分公司变为子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首要前提,是甲公司此次改制,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重组。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组织,显然不属于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
4.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是被分立企业或被分立企业股东拥有控股地位。
5.该分配额不超过被分立企业留存收益份额的部分,属于股息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往往是公司在需要得到更大的发展的时候,才会进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设立。除了会计处理的差异,纳税上是否没有差异。
6.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规定,甲、乙公司之间,应为100%直接控制的关系,且双方是按账面净值进行资产的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并满足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等条件。这种投资行为能否免缴契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项第2目规定,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处理问题等,如固定资产已经在分立前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分立后不得再扣除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