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发放劳务费,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
作者:刘红建 发布时间:2022-03-29 02:39:29 点赞:次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2.第一被告认定涉案部分工资性支出未按照工资制度规定发放,对原告工资制度存在误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因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时间与核定追认时间间隔较长,原告无法预知,且生产经营不能停止。
3.原告委托代理人季涛、寇毅敏,被告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法定代表人刘海滨、委托代理人李树毅、郑久成,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卢自强、委托代理人刘红霞、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4.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第对管理费用存在异议。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交。
5.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交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6.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发票和合同、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发放劳务费,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如何做答复
1.第一被告只是片面强调第五条工效挂钩的规定,而忽略了第六条特殊规定,故存在对原告工资制度的错误理解。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2.原告对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提交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原告称:对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于实体性证据不予认可,对程序性证据予以认可。原告主管单位中冶集团根据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要求对工资薪金总额通过核定追认进行管理,一般是在每年九月对原告上一年度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进行核定追认,规定超出部分不得列支。
3.原告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套取资金,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扣除的274014元。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
4.劳务费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第一被告只是认定涉案部分工资性支出属于未按照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却未对该部分支出所对应的员工获取的所得的来源与性质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二、劳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发放劳务费,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如何快速认识
1.原告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在具体操作中,原告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特殊情况下发放的工资,是会严格控制在中冶集团的清算总额内。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3.通过劳务派遣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符合宪法规定,属于员工合法所得。
4.止不超过中冶集团次年的清算批复,要求二级单位实际发放工资严格按照第五条公式发放。
5.工资支出与生产经营相关,管理费用理应也与生产经营相关。原告因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不得已采用第二种支付方式为工人发放工资,主观上并不存在采取违反工资薪金制度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故意。
6.原告制定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规定工资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7.被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