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的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作者:范增辉 发布时间:2022-03-26 14:51:13 点赞:次
1.报关单中的产品名称、规格等应与出口发票一致;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属于代理出口的,则应有代理出口产品证明。凡购进金额中包含购进等其他费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分别确定费用扣除率计算扣除。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2.进货发票所列的价格、金额应为产品的出厂销售单价、出厂销售金额(即工厂产品税、增值税计税金额)。作为外贸出口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又可因料件进口后是委托加工还是作价加工两种情况的不同,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应避免因暂不收取增值税款而待购货方将货物出口并办理了出口退税后才收齐价款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作为购货方也就化解因付款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3.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自本通知下达后,出口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于四月三十日前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重新登记。就避开了出口退税必须是自产货物的限制。
4.出口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销售给加工企业加工后收回复出口的业务,出口企业销售进口原材料时应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列销项税额申请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后,该项应纳税金额,从当期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中抵扣。
5.现两种管理办法下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负是相同的,因先征后退管理办法出口货物退税的程序是先对其征税,无疑会占用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增加资金成本;而免抵退管理办法下,不仅不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因出口货物应退税额抵减了当期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而减少了企业增值税资金的占压,进而大大降低了资金成本。突破自产货物的限制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出口企业有利于出口的货物,只有是自产货物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之间的调拨货物除外)。
6.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退(免)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实行单独核算的。
一、出口退税的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怎样才能答复
1.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原件。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2017引导语: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
2.改变退税管理方法作为生产企业,其出口的自产货物,除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还有一种先征收后退管理办法,在1999年以前,还有一种出口免税管理办法。未办理登记和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是近年来对退税管理政策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全面清理和规范了既往的出口退税政策。
3.结果是除了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外,还可能被补交税款或罚款、滞纳金。
4.第八条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要求海关补办时,应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并经海关查对核实货物确已出口,可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
5.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既可自营出口货物也可委托出口货物,都可办理也都由自己办理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不能退税除外);也可采取卖断货物方式或将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货物出口也可办理出口退税。
6.因出口企业对此规定不了解或误解,除不按规定的期限申报退(免)税外,还可能因提供的退(免)税凭证,结果被补征了税款或罚款、滞纳金。
7.出口企业原则上按照《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应退税额。
8.进一步细化了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不按规定进行免税核销、退(免)税清算和检查等而被补征了税款或罚款、滞纳金。如经海关签印证明已出口报关的货物发生退关,海关有权将已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撤回或调整其出口货物数字并重新签印。
9.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委托企业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货物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避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收陷阱。
10.公告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二、出口退税的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要怎么讲解
1.此后果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可能就出口销售缴纳税款。对不必要的纠纷应避免打官司,尤其不要因税收问题与税务机关打官司。
2.对属于原高税率货物,非指定出口企业不能办理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外贸出口企业应对此规定有所了解,避免踏足此税收陷阱。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的提供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
3.一九九三年底前进口原材料减免税已从应退税中抵扣完的不再抵扣,这部分进口原材料在一九九四年销售发生的盈亏,应按原规定计算应补(退)税额,在当期出口货物退税中予以抵(退)。收购属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出口,不仅能得到增值税退税,而且能获得消费税退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出口成本。
4.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应力争降低出口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需从增值税看,供贷方销售货物,价款应由两部分构成:货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额。对阶段性退(免)税货物的税收政策不了解或了解不详,出口后不能办理退(免)税或因不了解政策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失去了出口机会。
5.把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
6.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选择委托加工比作价加工好。在对出口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外购材料委托他人加工又收回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
7.应享受免税的业务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而丧失了免税待遇。生产企业可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和货物的国产化率,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